2017未婚生育新政策(2)
2017未婚生育新政策
未婚生育第一胎不用征收撫養(yǎng)費
凡安的疑惑其實有理有據(jù)。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續(xù)了36年的獨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終結。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規(guī)定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另外,《婚姻法》第25條也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上述法律,一方面沒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權,另一方面保護著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權。
但是,對未婚人士生育權的規(guī)定較為寬泛、模糊,忽略甚至明顯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權的法規(guī)和行政行為時有出現(xiàn)。比如,根據(jù)2014年3月27日通過并開始實施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同時第五十三條又規(guī)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上一年當?shù)爻擎?zhèn)居民鄉(xiāng)鎮(zhèn)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shù),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yǎng)費。也就是說,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也要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
對此,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做出了調整。2015年12月30日上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了新修正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規(guī)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明確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xù)。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生育權是基本人權的一個方面,未婚人士也擁有生育權利。“把‘超生’和未婚生育兩件不相關的事情扯在一起,本不合理。”因此,他認為條例的修改體現(xiàn)出法律更加人性化。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曉穎認為,新規(guī)實際上是對比較突出的未婚生育問題的一種回應,進行了適當?shù)睦嫫胶?客觀上也確實有利于維護單身女性的生育權。但總體上,法規(guī)對未婚生育的行為并不提倡。
未婚生育堅持不結婚登記仍屬違規(guī)
既然未婚生育第一胎不用再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是不是意味著單身人士擁有了生育一個孩子的權利?事實未必如此。
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廣州市人大代表、市社科院哲文所所長曾德雄強調,生育權是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取消未婚人士生育第一胎的社會撫養(yǎng)費,更加接近了生育自由原則。然而,新規(guī)仍然要求生育者“補辦結婚登記”,他認為從法理角度“毫無道理”。全國知名律師吳有水也表示,我囯法律規(guī)定,婚姻自由,即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不結婚的自由,包括有和誰結婚的自由。所謂的責令辦理結婚登記,事實上就是干涉婚姻自由。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表示,如果生育者堅持不辦理結婚登記,屬于違反行政性規(guī)定。只是因為條例除“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外沒有明確其他處罰措施,所以一般責令沒有執(zhí)行,“也就算了”。朱列玉認為,這個巧妙的行文,實際上是以思想教育等方式取代了以往的強制性罰款措施。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曉穎也認為,從字面上理解,補辦結婚登記是法規(guī)賦予未婚生育男女雙方的義務,堅持不補辦結婚登記,確實有違法規(guī)精神。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律學者楊支柱更是直言:“未婚媽媽別開心得太早。”在他看來,在現(xiàn)行計生政策的邏輯之下,“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指代的對象是未婚且之前沒有生育過子女的男女雙方。而如果其中一方生育過一個或多個孩子,另一方就不可能被免除社會撫養(yǎng)費。他還指出,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不交代孩子的父親信息,母親一方為孩子上戶,會遇到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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