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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賠償新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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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賠償新政策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shù)亟y(tǒng)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tǒng)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guī)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各省征地補償款提留比例

  1、廣東省

  《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主要用于發(fā)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yè),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y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shù)通過,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備案。

  2、江蘇省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shù)量和質量相當?shù)耐恋亟o農民繼續(xù)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fā)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tǒng)一安排使用??梢哉{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shù)量不相當?shù)?,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征地農民協(xié)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fā)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jiān)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jiān)督管理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08〕15號)

  一、明確征地補償費的性質和征地補償?shù)姆峙浞秶胺峙滢k法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于集體資金,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于所有者所有,不應與財政資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補償費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分配。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統(tǒng)一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征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于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全部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谩M恋乇蝗空魇眨肄r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撤村建居”時,在集體資產處置前,被征地農民繼續(xù)享有原集體資產的分配權益。要嚴格規(guī)范征地和補償行為,不得降低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不得貪污、截留、挪用、擠占應當支付給農民的各項費用。按照規(guī)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發(fā)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yè)等方面,不得用于發(fā)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資陽區(qū)赫山區(qū)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益政發(fā)〔2013〕13號)

  四、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jiān)督管理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08〕15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有關補償標準的通知》(益政發(fā)〔2008〕2號)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分配征地補償費。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補償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統(tǒng)一分配;農村集體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也未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于87.5%的征地補償款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農村集體組織撤銷建制的,征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撤村建居”時,在集體資產處置前,被征地農民繼續(xù)享有原集體資產的分配權益。嚴格規(guī)范征地和補償行為,不得降低國家、省和市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確保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按照規(guī)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進行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發(fā)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yè)等方面,不得用于發(fā)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5、山西省

  《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6、遼寧省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農委等部門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fā)[2008]95號)

  三、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費用分配辦法

  (一)農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農民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按照登記的承包地塊對應面積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其中支付給被征地農戶部分不得少于80%,集體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承包方獲得安置補助費的數(shù)額,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員中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計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據(jù)實支付給其所有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豫政辦〔2006〕50號)

  二、嚴格確定征地補償費分配原則和分配比例

  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要全部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征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要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補助費根據(jù)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tǒng)一安置被征地農戶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屬于已承包到戶的安置補助費,要全部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屬于未承包到戶的安置補助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8、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甘肅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fā)[2006]41號)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

  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fā)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調整質量和數(shù)量相當?shù)耐恋亟o被征地農戶繼續(xù)承包經營的,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fā)展基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土地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金,其余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fā)展基金。

  9、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農委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管理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09〕28號)

  二、征地補償費分配管理的有關政策

  (一)統(tǒng)一明確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見實施以前發(fā)生的土地補償費是否用于農戶分配,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決定,但分配給農戶的比例不得高于80%。本意見實施后,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經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全部用于農戶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或雖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用于農戶分配,20%留歸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落實,按國辦發(fā)〔2006〕29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本意見實施后,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和集體所有的道路、溝渠等,安置補助費80%用于農戶分配,20%留歸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收,并且已經撤銷建制的,留歸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助費要全部用于農戶分配。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要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本意見規(guī)定,凡是留歸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guī)定,全額記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于發(fā)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yè)等方面,不得用于發(fā)放村干部報酬、購買轎車、支付招待費、捐贈、贊助等非生產性支出。不得用于個人分配。對違背政策使用留歸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行為,要依據(jù)《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吉林省農村審計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10、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農委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jiān)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津政發(fā)[2006]62號)

  (六)土地補償費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征收或征用(撤村建居)的,土地補償費90%用于分配,10%作為善后預備資金,用于漏登、錯登等人員土地補償費的發(fā)放。

  土地被大部分征收或征用(原集體經濟組織建制保留或經調整保留)的,土地補償費的 85%用于分配,15%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

  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土地補償費的 80%用于分配,20%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

  11、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海南省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2006〕21號)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沒有條件調整數(shù)量與質量相當?shù)耐恋亟o被征地農民繼續(xù)承包經營的,土地征地補償費應當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取得的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留成的土地補償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保險、發(fā)展二三產業(yè)、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嚴禁將土地補償費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與發(fā)展生產、集體公益事業(yè)無關的非生產性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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