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配偶權,如何保護配偶權
配偶,又稱“夫妻”,合法婚姻中的雙方互為配偶。它是其他親屬關系(血親、姻親)賴以發(fā)生的基礎。配偶關系因婚姻的成立而發(fā)生。那么配偶權又是什么呢?如何保護配偶權?
就目前國內(nèi)法學家爭議見解分呈的情況,法學界對配偶權下的定義也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身份說,“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夫的身份權”;
二是陪伴說,“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
三是利益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四是法定說,“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權利,其他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五是性權利說,“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特色是性權利”。
一個科學、完整的定義,不僅要充分體現(xiàn)出該定義所包含的內(nèi)容,而且還應當充分再現(xiàn)該定義的性質(zhì)。鑒于此,從配偶權是身份權,具有平等性、絕對性和支配性等特性來考慮,配偶權應當是指基于合法婚姻關系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fā)生的、由夫妻雙方平等專屬享有的要求對方陪伴生活、鐘愛、幫助的基本身份權利。
夫妻姓名權
夫妻姓名權是指夫妻締結婚姻關系后,妻子是否有獨立姓氏的權利,配偶各自有無獨立的姓名權是配偶有無獨立人格的標志。各國關于夫妻姓名權的立法,有5種基本類型:
(1)堅持妻從夫姓原則。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條就作此規(guī)定。
(2)實行從一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如《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第2款就作此規(guī)定。
(3)允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原則。如原《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條就作此規(guī)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 如我國國民黨統(tǒng)治時期的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就作此規(guī)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則。 如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完全貫徹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當然,法律作出這一規(guī)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間可以就夫妻姓氏進行約定。
住所決定權
住所決定權是指夫妻選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權利?,F(xiàn)代各國關于住所決定權的立法,主要有4種:
(1)丈夫權利主義。這種立法仍然規(guī)定住所決定權由丈夫單方行使,只不過行使權利的專制性質(zhì)有所改變。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條第2款就作了如此規(guī)定。
(2 )丈夫義務主義。這種立法規(guī)定丈夫有義務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則享有在該住所居住的權利。如英國法律便作此規(guī)定。
(3)協(xié)商一致主義。這種立法規(guī)定婚姻住所由配偶雙方協(xié)商一致確定。如前羅馬尼亞、法國即作此規(guī)定。
(4)自由主義。這種立法規(guī)定夫妻各方都有選擇居住地點的自由,如前蘇聯(lián)即作此規(guī)定。我國婚姻法實行的也是自由主義原則,該法第8條規(guī)定:“登記結婚后,根據(jù)男女雙方約定, 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表明在我國男女雙方都有平等決定夫妻住所的權利。
同居義務
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負有同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夫妻性生 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nèi)容。此外,還包括相互協(xié)力義務、共同寢食義務,這兩種義務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對方的意愿和活動,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養(yǎng)、扶助,當配偶一方遭遇危難,對方負有救助、救援義務。同居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平等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各國法律在規(guī)定夫妻同居義務的同時,也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下夫妻可以暫時或部分中止同居義務,這些條件是:
(1)因處理公私事務,需要在較長時間內(nèi)合理離家;
(2)一方因生理原因對同居義務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
(3 )一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履行同居義務。此外,有的國家還規(guī)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譽或者經(jīng)濟狀況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嚴重威脅時,在威脅存續(xù)期間有權停止共同生活;提起離婚訴訟后,配偶雙方在訴訟期間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權利。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同居義務時,有的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法國民法典》第214條第4款規(guī)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依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就同居義務而言,主要是申請扣押收入或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又如,英國法律規(guī)定,配偶一方違反同居義務,他方享有恢復同居的訴訟請求權;關于恢復同居的判決雖不得強制執(zhí)行,但不服從這種判決可視為遺棄行為,是構成司法別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貞操忠實義務
貞操忠實義務又稱配偶性生活排他專屬義務,是指配偶專一性生活的義務,它要求配偶雙方互負貞操忠實義務,不為婚外性生活。廣義的貞操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對方以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互負貞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最本質(zhì)的要求,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性生活上的忠貞不二。如果性生活沒有排他性,它雖然不會喪失自身的積極作用,但卻擴大了消極作用。
日常事務代理權
日常事務代理權亦稱家事代理權,是指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實施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對方配偶行使權利的權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對方配偶必須承擔后果責任,配偶雙方對其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對配偶的家事代理權,我國婚姻法并未規(guī)定,世界上多數(shù)國家都作了規(guī)定。例如,瑞士民法第163條第2款規(guī)定,妻超越代理范圍的行為,在不能為第三人所認識時,夫應承擔責任;美國則規(guī)定妻以夫的信用與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對,法律則承認妻有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