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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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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是什么

  直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的相關法律知識。

  直接證據是什么?

  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這里所說的證明關系,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

  具備條件:

  第一,單獨一個證據;

  第二,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第三,證明方式是直接的,無需經過推理過程。

  實踐中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

  其一,當事人的陳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的訴訟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當事人的陳述都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只有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才是直接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當然,由于當事人是案件的親歷者,其陳述大多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是最常見的直接證據。另外,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證明有罪的直接證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罪的證據是證明無罪的直接證據。

  其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

  其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如果其記載的內容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就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署名的反動標語;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間互相通報犯罪準備或實施情況的信件;民事訴訟中的合伺借條、收據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來往信函等;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出具的有關文件、公函、證明等。

  其四,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jiān)控錄像,恰巧將某人行竊的過程錄下,依據錄像又可以將該人辨認出來,該錄像便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其五,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物證一般不能成為直接證據,但在少數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再如民事訴訟中,當場購買的貨物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fā)生、變更或消滅,亦為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的特點:

  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是直截了當的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huán)節(jié),也無需借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而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情的方法較簡單,難度較小,運用起來比較便捷,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進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實和情節(jié),使證明的過程變得相對簡單和容易。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性,是直接證據突出的特點和優(yōu)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范圍并不完全一樣,有的證明韻范圍大,有的證明的范圍小。例如,證人證言可能會詳細地描述犯罪行為的全部實施經過,卻無法說明犯罪行為實施者的主觀方面。又如,被害人雖然可指認出犯罪行為人,卻無法陳述犯罪行為的全部經過。因而,在具體案件中,一方面多收集直接證據,另一方面也不能過分迷信直接證據,只有在廣泛收集證據,綜合各種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基礎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貌。

  2.直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的重要特點之一是容易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有失真的可能性。如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記憶因生理狀況的影響和限制而可能出現差錯,.其表達能力當事人因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切身的利害關系而往往夸大其詞,或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證人被收買、拉攏或受到威脅、欺騙,就會提供不真實的情況甚至故意作偽證。因此,審查直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較為困難。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十分謹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直接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認真的查證核實。

  3.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且不容易獲取

  在證據的收集上,直接證據來源較窄,數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無法取得。直接證據的這一特點在刑事案件中尤為突出。由于犯罪分子實施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一般沒有目擊證人,因而缺少這方面的直接證據;犯罪行為是誰實施的,是如何實施的,只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但是犯罪分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自首或被抓獲后主動交代罪行的較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就無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此外,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當事人一般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情況,而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則往往只字不提,因此欲使當事人陳述全部情況也并非易事。

  在證據的運用中,除了要充分發(fā)揮直接證據證明關系直接這一優(yōu)點外必須充分認識到直接證據的弱點,只有經過認真的審查,查證屬實的直接證據才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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