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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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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條),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就案例詳細介紹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怎樣才算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案例】

  許某在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區(qū)某農貿市場從事預包裝、散裝食品銷售。2012年12月20日上午,許某在店內準備用亞硝酸鹽(俗稱硝囟精)調配硝囟水,因忙于其他事務而將亞硝酸鹽遺留在經(jīng)營區(qū)域。店內其他銷售人員誤將亞硝酸鹽混入白糖銷售箱,銷售給張某忠、蔡某珍等人。當日下午,被害人唐某蘭在食用張某忠所購買的混有亞硝酸鹽的白糖后,發(fā)生亞硝酸鹽中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2013年1月8日被害人蔡某珍食用先前購買的混有亞硝酸鹽的白糖后,發(fā)生亞硝酸鹽中毒。經(jīng)鑒定,被害人唐某蘭系亞硝酸鹽中毒死亡;被害人蔡某珍的損傷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許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賠償被害人唐某蘭親屬人民幣16.6萬元,賠償被害人蔡某珍4.4萬元,且獲得了唐某蘭親屬及蔡某珍的諒解。

  分歧:該案在處理過程中,存在有如下四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許某主觀上沒有故意和過失,其行為雖然造成了危害后果,但系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亞硝酸鹽屬于毒害性物質,許某的行為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許某的行為致一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四利意見認為,許某的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評析】

  筆者認為前述四種意見均不妥當,本案許某的行為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理由如下:

  1、本案許某的行為不屬于意外事件。許某作為一名長期從事食品銷售的經(jīng)營者,經(jīng)常使用亞硝酸鹽調配硝囟水,用于食品銷售加工過程中(少量的有食品護色、防腐的作用,國家允許使用,但是量多了有毒),應當明知所保管的亞硝酸鹽屬于有毒物質,食入少量就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的后果。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妥善保管這種危險物質是從業(yè)人員應盡的法定義務。因亞硝酸鹽與白糖相似,將亞硝酸鹽放在食品銷售區(qū),許某應當預見店內的其他工作人員有可能將亞硝酸鹽作為白糖銷售,從而會危害公共安全,故本案的發(fā)生并非是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屬于意外事件。

  2、本案許某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指過失行為直接導致他人死亡。過失行為本身要求具有直接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性。本案許某忙中出現(xiàn)疏忽,將亞硝酸鹽遺留在食品銷售區(qū),這一行為本身并不具有直接致人死亡的危險性。另外,過失致人死亡罪危害的對象具有特定性。本案被告人許某未妥善保管的行為導致他人誤將亞硝酸鹽當作白糖銷售,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shù)消費者,而非特定的個人,故本案不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本案許某的行為不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本案許某只是在工作中出現(xiàn)疏忽,將具有強毒害性的亞硝酸鹽遺留在店內的食品銷售區(qū),此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投放行為,故不符合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4、本案許某的行為不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許某因疏忽將亞硝酸鹽遺留在食品銷售區(qū)的行為本身,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的危險性無法相提并論。本案不存在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相當?shù)?ldquo;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故不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審判參考》認為許某主觀具有過失,客觀上實施了對亞硝酸鹽未盡到保管義務,將其遺留在食品銷售區(qū)域的行為。許某未妥善保管行為發(fā)生在食品銷售流通領域,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潛在的和現(xiàn)實的威脅,該行為構成刑法上的“其他危險方法”。該行為危害到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終導致一死一輕微傷的嚴重后果,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刑事審判參考》前述論斷存在誤判,亞硝酸鹽遺留在食品銷售區(qū)的行為本身,并不是發(fā)生在食品銷售  流通領域,也不能直接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只有當有人將亞硝酸鹽作為白糖對外進行銷售,才能談得上是發(fā)生在流通領域,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故《刑事審判參考》認為許某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其他危險方法”與客觀事實不符,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觀點沒有事實依據(jù)。

  5、本案構成危險物質肇事罪。理由是許某作為食品加工銷售的從業(yè)人員,對于加工銷售食品過程中常用到的亞硝酸鹽具有強毒害性是明知的,然而因其工作中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妥善儲存保管亞硝酸鹽這種強毒害性危險物質的法定義務,將亞硝酸鹽遺留在食品銷售區(qū),導致其他員工將亞硝酸鹽誤以為是白糖而銷售給消費者,結果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許某的行為符合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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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認定:

  (一)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為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卻只發(fā)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為予讓適當?shù)奶幜P。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qū)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而后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guī)章制度。因此,兩者的范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系,但是,因為本條專門規(guī)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均適用本條。

  (四)本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qū)別是,(1)前者運輸危險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運輸中沒有遵守運輸危險物品的有關規(guī)定,而后者運輸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達到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發(fā)生實際危害后果。

  (五)本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前者只限于發(fā)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后者可發(fā)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3)前者嚴重后果的發(fā)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guī)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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