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兩種救助途徑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兩種救助途徑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但往往很多人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果不服,那么該怎么辦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服認定書的救助途徑。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兩種救助途徑:
行政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做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訴訟救濟途徑: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
此外,列舉一些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注意事項
1、作為肇事司機,應當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免得因報案不及時,而被保險公司作為不予理賠的理由。
2、無論是肇事司機還是受害人,都應當妥善保管各種發(fā)票,如急救費發(fā)票、醫(yī)療費發(fā)票、護理費發(fā)票、伙食補助費發(fā)票、營養(yǎng)費發(fā)票、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食宿費、交通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和鑒定費發(fā)票等,作為調解或訴訟的依據。
3、當事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要求交警部門及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應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4、受害人出院后,應及時保存住院期間的診斷證明書、CD、X光片、結帳單,并及時復印病歷(加蓋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時保存證據,為調解、做傷殘鑒定和訴訟做準備。
5、受害人如需轉院治療,必須有原醫(y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否則,不得擅自轉院;如需用藥,受害人不得擅自購買其他醫(yī)院或藥店的藥,除非原有醫(yī)院同意,否則,在法庭上將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6、受害人在辦理出院手續(xù)時,應仔細看主治醫(yī)生開的出院診斷證明書。如受害人屬于“老幼病殘孕”型的,根據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醫(yī)生在診斷證明上注明“加強營養(yǎng)、需要專人陪護”的醫(yī)囑,這樣,為以后調解和訴訟中主張出院后的營養(yǎng)費和護理費奠定了事實依據。
7、受害人如果傷勢較重的,應當在治療終結后,及時委托國家司法部門公告在冊的法醫(yī)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如受害人需要長期護理依賴的,應做護理依賴鑒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傷殘和自身的原發(fā)疾病可能有關的,應征求法醫(yī)的意見,盡可能做因果關系鑒定。
8、受害人在起訴時,把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同時列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單獨起訴其中一方而導致相互推委現(xiàn)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賠償款就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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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制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證據,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證據使用的必然要求。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有經過審查確認,才能依法確定其證明效力。人民法院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要遵守如下原則:
(一)全面審查的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質證原則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對等原則
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