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嗎
部分共有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嗎
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就案情詳細介紹共有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部分共有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嗎?
【案情】
李根、王英在離婚前將登記在李根名下共有的一棟房屋贈與給獨生女兒李璐,當時簽訂了一份房屋贈與合同。但在辦理房屋轉讓手續(xù)時,因李根與女兒李璐產生矛盾,李根不同意辦理房屋轉讓,不同意將房屋贈與給女兒李璐。故李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根繼續(xù)履行該贈與合同。
【分歧】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存在以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李根應繼續(xù)履行。因為房屋贈與合同是李根、王英、李璐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李根與王英是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缺乏共同共有人雙方的合意的情況下不能撤銷房屋贈與合同。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贈與合同已經發(fā)生了法律效力,但李根可以撤銷該贈與合同。李根不同意辦理房屋轉讓手續(xù),房屋的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王英與李根仍為該房的實際所有權人。該贈與合同不屬于我國合同法上規(guī)定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的法定情形。
第三種意見認為,贈與合同可以部分撤銷,部分無效。房屋是李根、王英的共有財產,李根不同意將自己的份額贈與給女兒李璐,是對贈與合同的撤銷,但是王英并沒有撤銷合同,因此贈與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評析】
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李根、王英、李璐自愿簽訂房屋贈與合同,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該贈與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該受贈房屋系李根與王英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且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顯然第三種意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如果贈與人尚未履行該贈與合同,毫無疑問已達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權利將該合同單方面予以撤銷。
問題是,在該案中李根與王英兩人產生分歧,李根單方面主張撤銷該贈與合同,王英則反對撤銷該合同。筆者認為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并非是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不屬于負擔行為,無需權利的共同共有人一致達成合意后才能行使該項形成權。該房產既然屬于李根與王英兩人共同共有,那么在該房產未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對該房屋并沒有明確的份額,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見方能做出,不存在單方面就可以處分共同共有財產的情形。在李根不同意贈與房屋的情況下,王英的贈與也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李根要求撤銷贈與的效力應及于整個贈與行為。
因此,該贈與合同已經發(fā)生了法律效力,但李根可以撤銷該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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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于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優(yōu)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于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占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