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播放歌曲與影視作品是否侵犯了著作權
商家播放歌曲與影視作品是否侵犯了著作權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chǎn)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nèi)涵包括了公開發(fā)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在街頭很多人都會聽到自己熟悉的歌曲或者影視作品,那么這些播放歌曲和影視作品的商家是否得到了授權?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侵犯著作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商家播放歌曲與影視作品是否侵犯了著作權?
公眾場合播放,如未經(jīng)授權,屬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簡單的有抄寫,剽竊,篡改,牟利。
復雜的有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jīng)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點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shù)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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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于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而言,由于不考慮為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zhì),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復制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于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jīng)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jīng)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系。即是只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并希望其發(fā)生或放任其到來的叫故意過錯,例如明知投于人群會傷人而仍然投者屬于故意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預見或者能預見但未預見到或雖預見到而輕信不會發(fā)生,以致發(fā)生損害結果的稱過失過錯。如汽車司機明知車輛剎車不靈,但自信技術好,仍然駕駛出車,途中因剎車不靈而撞傷人的。在適用無過錯的場合,主觀上有無過錯,就不應成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