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是一樣的嗎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仍具有一般保證的從屬性。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這兩者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是一樣的嗎?
主要區(qū)別之一:保證人免責的條件不同
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保證中,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主要區(qū)別之二: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十七條)。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主要區(qū)別之三: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nèi),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根據(jù)以上介紹可知,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因此,在了解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基本規(guī)定或區(qū)別后,債權人和保證人可根據(jù)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保證方式,以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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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履行債務。比如,甲向乙借10萬元,由丙作保證人,并明確承擔連帶責任。到了還款期后,甲由于種種原因未能還款,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債權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擔還款的責任,丙對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絕。
含義
連帶責任保證的概念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其一,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其二,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WC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法律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特點
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shù)呢熑巍?/p>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