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情形有哪些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伴隨著侵權行為法和合同法的出現(xiàn)而產生的,這兩種責任的競合體現(xiàn)了違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又反映了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lián)的狀況。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這兩者的相關法律知識。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而直接造成對方當事人財產或者人身的損害。
2、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guī)定的強行性義務。比如,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出售有瑕疵的產品而致人損害。
3、合同當事人以合同之名行民事欺詐之實而造成對方當事人財產的損失。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發(fā)生都以當事人之間存在一種合同關系為前提條件,即侵權都是建立在合約基礎之上的,是以違約形式出現(xiàn)的,違約可能先于侵權發(fā)生,也可能與侵權同時發(fā)生,由此形成兩種責任的競合。
對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處理,各國在制度選擇上有所不同。如法國,禁止競合制度,認為兩類責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競合問題,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生侵權責任。而德國則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制度,受害人基于對方的違約和侵權雙重違法行為,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請求權,有利于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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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處理
中國現(xiàn)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guī)定 中國《合同法》第 122 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 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guī)則: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即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并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在發(fā)生責任競合以后,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選擇不適當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負擔不利 的后果。允許受害人選擇,正是市場經濟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內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于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 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并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種請求以后,因為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