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定義是什么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尋釁滋事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尋釁滋事罪的定義是什么?
(一)當前學術界的相關定義
目前權威立法機關尚未對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義,因此,對尋釁滋事罪的定義在學術界可謂百花爭鳴。有的學者將其定義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哄搗亂,進行破壞騷擾,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或者后果嚴重的情節(jié)。有的學者將其定義為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或者情節(jié)惡劣的或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二)定義分歧辨析
學術界對尋釁滋事罪定義的分歧焦點主要在于尋釁滋事罪發(fā)生的場所是否限于“公共場所”。因此,要正確定義尋釁滋事罪,必須準確理解其侵犯的客體。尋釁滋事罪被放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jié)“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學界通說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且主要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何謂“社會公共秩序”,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的觀點認為,本罪的“社會公共秩序”僅指公共場所的秩序;也有觀點認為,社會公共秩序是指一切社會生活秩序,而公共場所秩序只是社會生活秩序的一種?!掇o?!穼仓刃虻亩x是:為維護社會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營業(yè)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群眾生活秩序等。即公共場所秩序只是社會公共秩序中的一種,并不能包括社會公共秩序的全部內涵。
《刑法》第293條在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行為方式中,只在第四種行為方式中明確規(guī)定了“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而前三種行為方式并沒有要求必須方式在公共場所。通過這四種類型的法條對比,立法者進行了明顯的區(qū)分。實踐中,很多情形下,行為人的行為并非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如王某因張某在路上沒有跟自己打招呼,覺得沒有面子,就到張某家中將張某打成輕傷。王某的行為屬于無事生非的隨意毆打他人,不宜定故意傷害罪,如果認為尋將釁滋事罪必須發(fā)生在公共場所,本案就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將不利于案件的處理。但王某的行為顯然是對社會交往秩序的公然挑釁,造成了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理較為恰當。
因此,對于刑法293條規(guī)定的前三種情形,雖然大多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但不僅僅局限于公共場所,也可以發(fā)生在職工宿舍、家庭住所等非公共場所,這是由尋釁滋事者的主觀心態(tài)及在主觀心態(tài)支配下的客觀行為的本質決定的。綜上,筆者認為,尋釁滋事行為并不局限于“公共場所”,將其限定為公共場所是對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的錯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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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區(qū)分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jié)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jié)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jié)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qū)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截了當地進行,敲詐勒索行為人索取財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采取隱秘的方法,持著不愿讓人覺察的態(tài)度。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主觀特征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
1、動機不同:尋釁滋事基于打人取樂發(fā)泄或者顯示威風、無端尋釁之動機;故意傷害往往產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為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傷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