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在實踐中如何適用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連帶之債在實踐中如何適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民事執(zhí)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在民事執(zhí)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執(zhí)行權的前提條件,在就共同侵權所作的判決中,法院就共同侵權人的責任一并認定,人民法院根據該判決予以執(zhí)行,當無疑問。但在保證連帶之債的場合,法院判決僅就被保證人而作出,在執(zhí)行中,被保證人履行不能,根據連帶之債民法理論,人民法院可以執(zhí)行保證人的財產,此點前述已有分析?,F在的問題是,保證人既然被排除在判決效力之外,判決對之如何適用,亦即人民法院據以執(zhí)行保證人財產的依據是什么?關于這一點,實踐中有幾種不同的做法:
一是重新以判決的方式確認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二是裁定直接執(zhí)行保證人財產;
三是通知保證人在一定期限履行。
第一種方式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第二種方式以裁定確認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似有不妥;第三種方式采用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證人基于實體法律規(guī)定而受判決的約束,盡管判決本身并不對之適用。執(zhí)行中,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依據依然是生效裁判。這可以認為是連帶之債執(zhí)行的訴訟法依據。連帶之債的判決效力擴張及于保證人的事實,其理論基礎仍源于連帶之債理論,判決擴張的基礎仍是保證人對保證債務的連帶責任。
在民事執(zhí)行中,判決的此種擴張性主要反映在判決未及連帶債務人的情形,實踐中通常限于以下幾種:
(1)保證連帶之債;
(2)第三人抵押連帶之債;
(3)超越代理權的連帶之債;
(4)合伙連帶之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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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原因
連帶之債的發(fā)生,有兩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诜傻囊?guī)定而發(fā)生 在中國,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連帶之債有以下幾種:
1)個人合伙債務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即每一個合伙人對于合伙組織對外所負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清償債務;同理,每一個合伙人對于合伙組織的對外債權都享有連帶債權,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清償。
2)合伙型聯營
聯營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方共同出資另組聯營組織,即合伙組織或者合伙企業(yè),聯營企業(yè)盈利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聯營虧損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系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在《民法通則》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責任:一是委托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代理人應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為代理行為,而不應當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四是代理關系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五是轉委托中的連帶責任。
4)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連帶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連帶保證人所負的債務為連帶債務。因當事人約定而產生連帶之債發(fā)生另一個依據,是當事人的約定。在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的情況下,可以產生連帶之債。
效力
連帶之債中,因其既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又有多數的債權人之間、多數的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系,因而連帶之債的效力既有外部效力,又有內部效力。
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在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何一個債權人主動履行義務,一個債權人受領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
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個債務人均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債務,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債務人為由拒絕給付,也不得以債權人所為的請求超過其應分擔份額而為抗辯。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給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給付義務。在連帶債務全部清償之前,全部債務人對未履行部分仍負連帶義務。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
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是指連帶債權人之間或者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連帶之債的效力,又可分為連帶債權的內部效力和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在連帶債務中,當一個債務人履行債務超過他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時,其對其他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連帶債權中,連帶債權人的內部關系基本上同于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享有連帶債權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義務,當然債權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權利。某一債權人受領全部給付或者受領部分給付超過自己應享有份額的部分,應按債權人之間確定的債權比例交還其他債權人,其他債權人也有權利要求受領給付的債權人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