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權的析產規(guī)則有哪些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家庭共有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家庭財產權的析產規(guī)則有哪些?
家庭析產的一般規(guī)則有:
第一是正確界別家庭共有財產和個人專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按照家庭共有制度確定,家庭成員的專有財產涉及到某個家庭成員被指定接受的專屬贈與財產或繼承財產。但是,應當明確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任何一方的普通受贈或繼承所得的財產應當歸屬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是涉及繼承時必須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財產。繼承的本質是對被繼承自然人的個人財產的再處分法律行為。在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財產制度和個人財產制度均可并存,但家庭關系解體后,共有財產必然分解歸屬于個人財產。
第三是正確區(qū)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家族性家庭成員共同財產。這種情形在現代社會中相對少見,但是不排除家族性企業(yè)在家族解體時所進行的析產活動中適用該規(guī)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對家族性財產沒有直接處分權,此時的析產應以夫妻家庭為一個主體并按照家族內部的產權分割協(xié)議將某部分財產劃歸家庭財產后,夫妻雙方才有直接的處分權。
第四是正確運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分析原則。一般來說,夫妻之間的共有關系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額。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約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額,就構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約定的份額分得財產;如果共有人不能證明按份共有,則按共同共有處理;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各自應得份額約定不明的,則按等份原則處理。
第五是正確適用優(yōu)先受讓權原則。家庭財產存在可分割財產與不宜分割財產的區(qū)別。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時,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無論是采取實物分割、作價補償或是對外處置變現后分割,均必須保護共有人內部的優(yōu)先受讓權。
家庭析產的特殊規(guī)則包括:
第一,特殊情形下可以進行婚內財產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司法實踐中存在特殊情形需要進行婚內分割的除外。此時應當遵循的析產原則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即夫妻雙方的此種分割不存在規(guī)避對外債務或轉移資產的情形;二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婚內析產;三是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此有特殊需求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內析產;四是請求分割的一方有其他重大事項需要辦理而另一方不予同意的。
但是,司法實踐應當對此類情形予以審慎對待,對于存在引發(fā)道德風險、損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或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拒絕支持。
第二,婚姻關系被否決后不影響共同財產權的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權的構成一般以婚姻關系的合法存續(xù)為前提。但婚姻法《解釋一》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這就意味著原同居當事人有權均等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
第三,承認婚內贈與的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實踐對婚內贈與的法律約束力實行有條件地認可。婚內贈與和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具有類似的法律性質,等同于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故該類婚內贈與行為是有效的。
但是,對涉及需要以登記方式確認權屬的物權贈與時可能存在特殊情形。如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法院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即贈與人在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方不得撤銷。
第四,婚前或婚內受贈具有不同的析產規(guī)則。以不動產物權的受贈為例。婚前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相反,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可以看出,婚前受贈的法律效果以歸屬于個人財產權為原則,歸屬為家庭共同財產權為例外;而婚內受贈的權利歸屬原則恰好相反。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婚內受贈的法律后果還必須結合物權登記狀態(tài)來確定。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與此相對應的是,如果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也是目前家庭財產權“股份化”的主要法律根源。
第五,家庭財產權主體解體后的過錯賠償原則。根據賠償權機制而獲得的權益也是調整家庭財產歸屬的一項重要析產規(guī)則。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第六,尊重家庭析產協(xié)議的約定和司法終局裁判權?;橐龇m然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同時授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顯然,家庭析產協(xié)議的效力高于一般析產原則。因此, 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訴訟中,必須尊重司法權對此類協(xié)議的終局裁判權。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法院可以按照競價規(guī)則、評估規(guī)則和變現規(guī)則進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