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異議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它是債務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手段。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支付令異議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異議成立的條件
異議成立的條件,是債務人對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程序要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異議不能成立。異議成立的條件有以下兩個方面:
1.異議應在法定期間提出。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支付令,如認為不應當清償債務的,應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的,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異議。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15日異議期限,為不變期間,人民法院不得任意變更,債務人也必須遵守。
2.債務人的異議必須針對債權人的請求,即異議應針對債務關系本身。如果債務人的異議是陳述自己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對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異議不能成立。在司法實踐中,債務人的異議有下述幾種情況:一是債權人在申請中提出多項獨立的給付請求,債務人就其中一項請求提出異議,其異議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請求。二是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涉及幾個債務人,如果該項債務為共同債務,其中一個債務人提出異議的,該異議視為全體債務人的異議;如果該項債務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各自獨立的債務,那么一人的異議,不涉及其他債務人。
3.異議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債務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的異議無效。
(二)異議的效力
對支付令異議的效力,是指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在法律上的后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異議條件的,支付令失效。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償付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三)異議的撤回
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后又撤回異議的申請,這雖然是債務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對支付令的異議一經提出,支付令即失去效力。所以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后,不能提出撤回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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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它是債務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手段。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只以債權人一方提出的主張和理由為根據,未經債務人答辯,所以法律允許債務人以異議的方式對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這從立法上保證了人民法院公正處理這類債務案件,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支付令異議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異議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債務人不必提供事實和證據來證明異議的成立,只要作出異議陳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