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先于祖父去世孫子能否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代位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
父親先于祖父去世 孫子能否代位繼承?
【案情】
孫某的父親2010年5月因車禍去世。2015年6月,孫某的爺爺(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存款10萬元等,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孫某的爺爺有兩個兒子(孫某的父親孫甲、叔父孫乙)、一個女兒孫丙。孫某找到孫乙、孫丙,稱該遺產應有自己的繼承份額。但孫乙和孫丙以他們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拒絕與孫某平分遺產。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繼承權。法院經審理,判決孫某與孫乙、孫丙享有同等繼承權。
【評析】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根據這一規(guī)定,適用代位繼承需滿足以下條件: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且不受輩數的限制;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有法定繼承權;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該案中,孫某與孫甲系父子關系,孫甲生前對老人履行了贍養(yǎng)義務,故孫某享有代位繼承權。
關于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25條、第26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yǎng)子女、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yǎng)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養(yǎng)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第29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12條規(guī)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的,如遺棄、虐待被繼承人,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消滅。
至于代位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情況下,不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少,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即兩個或兩個以上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一份,不能按人數參與平分遺產?!兑庖姟返?7條規(guī)定,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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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范圍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發(fā)生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問題,這是各國繼承法的一致原則。至于哪些血親繼承人能夠作為被代位人,各國的規(guī)定差別甚大。綜觀各國繼承立法,關于被代位人范圍的規(guī)定,大體有四種類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中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qū)民法屬于這種類型。這反映了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在繼承范圍問題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條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國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地區(qū)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這種類型。應當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對被代位人的范圍作了限制,即旁系血親作被代位人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親不能作被代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