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無人繼承時債券怎么保護
遺產無人繼承時債券怎么保護
繼承,指一個對象直接使用另一對象的屬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等。我國對于繼承擁有一套相對合理的法律體系,那么如果無人繼承怎么辦?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無人繼承時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遺產無人繼承時債券怎么保護?
一、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下稱《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四)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第二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法》若干意見)第44條“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以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份,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6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二、債權人主張權利存在的難題
(一)沒有適格的被告。
實踐中,債務人死亡留有一定遺產,但無人繼承(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時,(1)如果有繼承人的,債權人是否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由于繼承人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債權人此時向繼承人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退一步講,即使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由于遺產不夠折抵債務,繼承人為了少找麻煩而什么都不管,因此,也是形同虛設。(2)如果無繼承人,債權人又不能擅自處分遺產。尋求訴訟解決,法院又告知沒有被告而不予受理。實際上,債權人往往無從主張其權利。
有看法認為:此種情形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法院應當認定放棄無效,而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筆者認為,《民訴法》若干意見第44條規(guī)定包含著這樣一層意思: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也就是說繼承人應當參加訴訟,沒有選擇的余地,人民法院只是及時通知而已,無須征求繼承人是否愿意繼承而參加訴訟。但是,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人是可以放棄繼承的,盡管《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6條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但是法律并未規(guī)定繼承人應當“繼承而參加訴訟”,亦即,“繼承并參加訴訟”并非法定義務。同時,《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明確了繼承人有權選擇是否繼承并參加訴訟的權利。
如果把“繼承并參加訴訟”作為繼承人的法定義務,那么繼承人就不得放棄繼承,顯然這與《繼承法》相違背。而且繼承人還要花費時間參加訴訟,并因敗訴而承擔訴訟費。有人認為,訴訟費可以在遺產里扣,不過是費點時間。筆者認為,雖然實際可以這樣操作,但是,《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明確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既然繼承人已作為被告人參加訴訟而且又敗訴理應承擔訴訟費的,那么判決書中加注訴訟費在遺產范圍內承擔就沒有依據了,如此,對訴訟費收取問題判決與執(zhí)行就不一致。而且這種情況繼承人是絕對不會到庭參加訴訟的,因此,也是形同虛設,不過是判決書中有被告這一項而已。
退一步講,即使這樣也只能解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形,對于被告死亡,有一定遺產,但沒有繼承人的情形還是無法解決。
(二)沒有可適用的審理程序。
債務人死亡留有一定的遺產,但是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案件,沒有適當的審理程序。
(1)不能適用普通的民事案件審理。由于債務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因而沒有適當的被告,不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因此不能依照普通的民事案件審理。
(2)不能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由于債權人主張的是債權,屬于民事權益爭議,不屬于《民訴法》第一百六十第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不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3)不能適用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因為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只適用于企業(yè)法人。
如果此種情形在訴訟和執(zhí)行中出現(xiàn),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中止訴訟和中止執(zhí)行,但是,鑒于以上理由,而無法恢復訴訟和恢復執(zhí)行。
三、建立債務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構建債務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由于債務人的死亡,又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而使債權人無從主張權利,因此,債權人只有通過法律救濟,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又使得債權人得不到法律救濟,故有必要構建債務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法律制度,以有效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構建債務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法律制度,可以避免繼承人“坐收漁利”。由于繼承人放棄繼承往往是因為遺產不足以折抵債務,而法律制度的空白,使得債權人無從實現(xiàn)債權。雖然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往往實際占有遺產,因此,最終還是繼承人得到遺產,“坐收漁利”而無需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稅款和債務。構建債務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法律制度,可以避免繼承人“坐收漁利”。
第三,構建債務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法律制度,也是對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四、建立債務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法律制度的設想
如所上述,債務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不能適用普通民事案件審理,但又是民事權益爭議,必須適用通民事案件審理,這一矛盾由于目前法律的空白而不可調和。要解決這一矛盾,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債務清算清償程序。該程序的設定可以參照“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但程序上可以設定的相對簡單些,因為其起因是民事權益爭議,所謂的“民不告,官不理”,所以債務清算清償程序啟動無須公告,更無須召開債權人會議,也不存在“和解和整頓”,而應當注重在實體上對遺產的認定。
(1)債務人死亡且無人繼承時,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求實現(xiàn)其債權的,人民法院適用債務清算清償程序。
(2)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清算組可以人民法院、債務人所在的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視案件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人員。
(4)A.遺產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B.再清償債務(向人民法院起訴的);C.剩余部份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