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傷殘補助金應屬不當得利
私吞傷殘補助金應屬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私吞傷殘補助金也屬于不當得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當得利的相關法律知識。
私吞傷殘補助金應屬不當得利:
[案情介紹]
原告:鐘某,女,44歲,住江西省會昌縣湘江鎮(zhèn)某村。
被告:郭某,女,37歲,住同上。
被告:郭Z,男,31歲,住會昌縣白鵝鄉(xiāng)某村。
1993年11月間,為談婚姻之事,鐘某和同村的郭某從會昌縣同去廣東省。同月16日,倆人一同乘車從廣東返回會昌縣,車行至福建武平縣東溜路段發(fā)生撞車事故,鐘某受傷住院,由郭某護理。肇事單位補給鐘某傷殘補助費及其它費用共計6707元,由郭Z(郭某之弟)代為領取后轉交給郭某,郭某收款后,只付給鐘某500元,余款未付。為此,鐘某向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余款被郭某私吞,要求判令其如數返還。
郭某答辯稱:鐘某的補助款確在我處,已給付500元。余款未付,是因為我已為鐘某住院支付各種費用6076.33元,而且鐘某現(xiàn)時仍住我家,由我照顧其生活。因此,鐘某要求返還余款無理。
郭Z未作答辯,經傳喚亦未到庭應訴。
[案情分析]
本案郭某應當返還鐘某所獲賠償款是沒有問題的。但郭某占有鐘某的賠償款不予全部返還的行為,是“嚴重的侵權行為”,還是《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不當得利”行為,是本案未認定清楚的問題。本案一方面認定“郭某妄圖侵吞鐘某的賠償款,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卻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郭某的行為按不當得利行為處理,本身是相互矛盾的。
在不當得利情況下,不當得利人取得不當利益,在主觀上往往處于一種不知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輕信是正當利益的狀態(tài)之中,即不當得利人主觀上沒有過錯或只有過失;受害一方則往往存在過失。而本案受害方本人未親自領取賠償金,而由郭某之弟郭Z代為領取,本人是沒有過失的;郭某明知是鐘某的賠償款,但只給其500元,其余扣下不給,具有故意性質,是一種故意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雖然郭某占有他人財產不給,是基于鐘某有對待給付義務的理由,但該占有,并不是基于按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占有對方的財產而被其留置。因此,其占有已構成非法占有。行為的侵權性質顯然無疑,對郭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占他人財產的侵權行為,而不是不當得利行為。
本案還有一個問題,即郭某在鐘某受傷后予以護理照顧,是否有權請求鐘某給付費用?這又涉及到對郭某的這種行為性質的認定。郭某和鐘某只是同鄉(xiāng)關系,鐘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郭某對其住院治療和出院后的養(yǎng)傷,并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約定的照顧護理的義務,是一種自動為他人利益管理其事務的行為,即無因管理行為?!睹穹ㄍ▌t》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2條解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因此,郭某有權要求鐘某償付為其治療直接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郭某本人的護理工資(勞務報酬,勞務本身是無因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雖然最后認定鐘某應承擔這些費用,但卻沒有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為其依據,這是一種遺漏應適用的法律的錯誤。
本案在程序上,對于郭Z是否應列為共同被告,是值得研究的。從事實上看,郭Z只是代領了賠償款(鐘某本人不能前往,郭某又要照顧鐘某),不能說其代領就侵權;郭Z代領后,全部交給了郭某,本人未占有一分錢。返還此款的責任只能由占有人承擔,而且本案認定責任和判決承擔返還責任均沒有郭Z的事。因此,在關系明了、事實清楚情況下,沒有必要將其列為共同被告人;或者在原告起訴了的情況下,查明其與原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也可裁定其退出訴訟。
[案情結果]
會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11月,鐘某因婚姻之事由郭某帶到廣東省。因婚事未談成,兩人一同乘車返回會昌時,車在福建武平縣境內發(fā)生撞車事故,致鐘某受傷住院,由郭某進行護理。后肇事單位賠償給鐘某傷殘補助費等共計6707元,由郭某之弟郭Z代表鐘某親屬簽名領取,并轉交給郭某。倆人均未將賠償數額告訴鐘某。鐘某于1993年12月10日出院后,住在郭某家繼續(xù)治傷20天。其間,郭某付給鐘某500元。后鐘運嬌得知真情,要求郭某返還余款。郭某以應扣除鐘某受傷后所花費用為理由,予以推諉。鐘某為此訴訟來院。
審理期間,因鐘某家庭生活困難,無錢治傷,會昌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郭某先行給付未付之余款。郭某分兩次給付了鐘某2810元。
會昌縣人民法院認為:鐘某因車禍致傷所得賠償款6707元,是其合法財產,理應受法律保護。郭某在鐘某受傷后能主動進行護理照料,此精神可嘉。但郭某妄圖侵吞鐘某的賠償款,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考慮到郭某護理鐘某付出了勞動并支付了部分費用,根據郭某舉證所列各項費用,認定郭某為鐘某支出的各種費用及郭某應得的護理工資共計為1676.63元,應當由鐘某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會昌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除郭某已給500元和先予執(zhí)行所給付2810元外,郭某還應返還鐘某1720.37元。
[相關法規(guī)]
《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2條解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
(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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