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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行政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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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審批又稱為行政認可,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行政審批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淺談我國行政審批制度

  一、行政審批項目合理性分析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審批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行為。行政審批權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根據國務院決定、命令制定的國務院部門文件,并不得與其相抵觸。

  行政審批項目的合理化,是指行政審批項目的適度化和規(guī)范化。它包含兩層含義:第一,行政審批項目的數量控制在最低限度,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第二,行政審批行為受到嚴格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防止政府濫用行政審批權力。

  判斷行政審批項目是否合理,需要設立一定的前提條件。在不同的前提下,行政審批項目合理性分析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在傳統(tǒng)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之所以全面干預經濟和社會生活,實質上是從建立一個理想主義的社會前提出發(fā)的。政府作為一個權威中心,同時也是一個信息中心,它能夠基于其對現有資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徹性了解,編制一個統(tǒng)一經濟生活的指令性計劃,然后根據這一計劃對企業(yè)、公民的個別性經濟活動進行審批,從而確保資源的具體配置吻合預定的指令性計劃,這樣一來,資源總是恰到好處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動,需求也總恰如其分地得到滿足,總供給與總需求保持平衡,產業(yè)結構也保持在一個合理狀態(tài)

  。在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我國,控制經營風險、防止商業(yè)欺詐、避免惡性競爭的責任完全賦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這一巨大責任的制度憑借就是行政審批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審批項目的合理性,與計劃經濟不同,是建立在政府非完全理性和社會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基礎上。

  1、行政審批項目的規(guī)范性

  行政審批項目的規(guī)范性,是指政府設立審批項目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政府行政審批行為要符合依法行政的準則,也就是嚴格規(guī)范政府行政審批活動。具體而言:

  第一,規(guī)范行政審批項目設立程序。在審批制度中,由于各種審批行為對象、條件等各有不同,在實體法上加以統(tǒng)一規(guī)范非常困難,而從程序上進行規(guī)范相對更為合理、有效,也容易實現。審批制度中的程序,既可以控制行政權力的運作,保障行政審批的效率,又能夠維護相對人的權利和人格尊嚴。過去,政府設立行政審批項目的隨意性很大,一些政府部門從部門利益出發(fā),自己設立行政審批項目,自己執(zhí)行行政規(guī)章,自己收取行政審批的有關費用,導致行政審批項目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大。

  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規(guī)范行政許可審批設立程序。一般而言,行政審批項目的設立要經過政府法制審查部門的初步審查通過,交人大會立法審查批準,行政審批項目的設立與實施必須嚴格分開。應該由與行政許可審批沒有利益關系的機構和人員決定行政審批項目是否需要設立,然后交給政府主管部門執(zhí)行。只有切斷政府部門利益與行政審批項目的紐帶,才能真正做到行政審批項目的公正性。此外,行政審批項目的設立必須有公開的程序,防止暗箱操作。行政審批項目的設立要經過社會公眾的聽證和專家的咨詢,要征求行政審批當事人的意見。

  2、行政審批項目的適度性

  從政府非完全理性的前提出發(fā),就是要收縮政府設立行政審批項目的范圍,限制政府行政審批行為,一切可以由市場機制自動調節(jié)的領域就不需要設立行政審批項目。從社會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出發(fā),就是要給社會自發(fā)組織和自發(fā)調節(jié)的空間,讓社會中介組織、社區(qū)服務組織、社會志愿者組織等充分發(fā)揮作用,讓社會習俗、傳統(tǒng)道德、行業(yè)自律規(guī)則等規(guī)范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同時,要看到市場機制本身也有自動凈化功能。一切有遠見的企業(yè)家和管理者,從對企業(yè)的前途命運負責的角度,也會講究誠信。在公平競爭的市場上,只有那些注重產品和企業(yè)形象的企業(yè)才會成為最后的贏家。這都比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更有利于規(guī)范社會行為。

  從上可知,行政審批項目的適度性,是指政府只能設立最低必要限度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切超出最低必要數量和超出最小范圍的行政審批項目都是應當廢除的。

  第二,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依法行政是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的準則。過去,政府行政審批行為很不規(guī)范,政府部門隨意擴大行政審批的自由裁量權,部門之間甚至同一部門的不同官員之間,對行政審批標準的掌握有很大的區(qū)別。還有的部門任意使行政審批項目辦理程序復雜化,給社會和公眾增添了許多麻煩,迫使當事人不得不用極大的精力來處理與政府部門的關系。這就給以行政審批權“設租”和“尋租”活動開了方便之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就應該確立一些基本原則:政府部門在履行行政審批職責時,凡是法律法規(guī)沒有賦予的權力不能行使,凡是法律法規(guī)沒有禁止的不能限制;行政審批項目的設立不能與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不能脫離法律法規(guī)的精神,任意擴大行政審批項目的自由裁量權。

  嚴格規(guī)范政府行政審批活動,實質上就是要正確處理政府與人民的關系。人民把行政權力(包括行政審批權和其他行政權力)委托給政府,同時也有必要嚴格規(guī)范政府行使權力的行為。如果脫離了人民的監(jiān)督,公共權力就會變成部門權力甚至變成個人權力。嚴格規(guī)范政府行政審批活動,是人民監(jiān)督政府的一個重要方面。具體地說,就是要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對政府的監(jiān)督以及社會輿論監(jiān)督。這就要求政府行政審批活動必須公開,從行政審批項目的設立、行政審批標準到具體行政審批行為都必須公開,并且要定期接受人大會的檢查和評估。

  二、我國現行行政審批制度的弊端

  1、審批制度缺乏科學的指導思想

  傳統(tǒng)行政審批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政府管制論”,其中心思想是維護行政權力,強調國家管理的重要作用。這一理論主要有兩大缺陷:一是強調行政權力的優(yōu)越性;二是忽視個人權利保障。這種以計劃經濟模式為存在基礎的理論在現實中已很難找到制約行政權力的依據,顯然不適應如今市場經濟社會之需求。相應地,以該理論為基礎而構建的諸如行政審批等政府管理制度也就必然會暴露出各種問題,典型的如泛濫其中的官本位、權力本位、部門利益等思想嚴重影響著行政審批的科學性與公正性,這些傳統(tǒng)陳舊思想同我國交叉重疊的管理體制和落后的管理方式相結合形成了一種“制度剛性”和“利益剛性”,導致“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利益化”現象的出現。

  2、審批種類多,數量大,范圍廣,審批手續(xù)繁雜

  政府審批的稱謂五花八門,如審核、核準、批準、登記、同意、許可等等,我國的行政審批究竟有多少,恐怕連政府部門也難以作出精確統(tǒng)計,它涉及到各行各業(yè)和各個領域,幾乎到了無事不包的地步。從食糖、足金飾品等物資的定價到各種企業(yè)資質的認證,從社團會費標準到電梯生產,從廣交會攤位到39度以上白酒廣告、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培訓點,審批內容五花八門,這與市場經濟原則很不協(xié)調。據有關資料表明,目前僅國務院規(guī)定的審批事項就有2000項,各省(市)都有上千項之多,如陜西有1390項,海南有1377項,廣東有1392項,北京有1304項,深圳有1091項,青島有1434項,涵蓋著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管理等各個方面。過多過濫的行政審批必然導致政府職能膨脹,阻礙社會經濟發(fā)展。

  3、審批透明度不高,審批人員任意性大

  從目前狀況來看,我國行政審批中“只與官曉,不與民知”的現象較為普遍。審批制度很不透明,如審批的條件、標準、期限、過程、結果等都是不公開的;審批程序也很不規(guī)范,或過于簡單或過于繁瑣,缺乏統(tǒng)一標準。由官本位思想引致暗箱操作也很嚴重,滋生了大量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吃拿卡要”在行政部門屢禁不止,有些行政機關和領導把審批作為權力“尋租”的一個手段,實現審批權與利的幕后交易。我國行政審批過程中自由裁量權也過于寬泛,許多情況下,審批人員往往是根據經驗、習慣、感覺甚至關系來決定批與不批,給了好處亂辦事,不給好處不辦事,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則置之不理,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

  4、多頭審批情況嚴重,審批收費過濫,審批效率低

  多頭審批、多層審批的現象并未因現在的“行政服務中心”、“一站式”審批方式的普遍運用而徹底消除。在審批的過程中有個很敏感的利益因素在其中,各個部門都想從中得利,于是很多部門都強攬審批,爭相抓住這個生財的機會。明明可以一天兩天辦好的事情,總是要拖拉很長一段時間才辦好。經歷時間越長,部門獲利就越多,最終只是百姓遭殃。審批費用無標準,收費名目繁多,數額高,行政審批成為斂財的手段,個別地方和部門甚至出現了“蓋章費”,加重了企業(yè)的負擔。

  5、審批項目重數量,輕管理;后續(xù)監(jiān)督不力

  目前,我國各級政府重審批、輕管理、輕服務的現象比較嚴重,管理角色、服務角色模糊,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許多地沒有建立起有效的事后監(jiān)管制度和事后責任追究制度,致使有些項目取消后市場出現管理混亂和無序經營的狀態(tài),重大責任事故人負責,很多不安全生產事件與政府審批輕管理不無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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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審批制度的要求特點

  要求

  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fā)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對于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建立健全監(jiān)督約束機制,做到審批程序嚴密、審批程序減少、審批效率明顯提高,審批責任追究制得到嚴格執(zhí)行。

  特點

  一是行政審批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規(guī)章委托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二是行政審批是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服務的。

  三是行政審批主要是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為,防止公民和法人對權利和自由的濫用。

  四是行政審批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五是行政審批屬于事前管理。

  六是審批權具有時效性。七是行政審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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