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是一樣的嗎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那么侵權行為為什么又分為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的區(qū)別: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的區(qū)別
不同于一般侵權的行為,應適用民法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兩者的特點和區(qū)別如下:
首先,法律沒有對一般侵權行為類型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法律則直接規(guī)定了具體種類的特殊侵權行為。對于一般侵權的類型,民法通則只作了籠統(tǒng)的規(guī)定,而對于特殊侵權行為的具體種類,法律則作出了規(guī)定。例如《民法通則》第121-127條,產品質量法第41條。
其二,侵權責任主體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yè)的人員,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人員,施工單位或者人員,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產品質量法里規(guī)定的生產商和銷售商等。
其三,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而上面所列舉的8類特殊侵權行為除了第125-126條規(guī)定的地面施工責任與建筑物責任采過錯推定外,其余皆采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他構成要件具備,都構成特殊侵權;過錯推定也就是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除非行為人可以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
其四,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害人一方承擔,即一般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證明,如果有一個證明要件無法證明,則被告方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的證明責任則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擔,例如上述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法律還有具體規(guī)定,則其他構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擔,例如《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4條(三)規(guī)定被害方不需要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其五,適用法律不同。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兩者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法律對特殊侵權有規(guī)定的,根據特殊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從特殊法;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則依照法律關于一般侵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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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糾紛包括十五種情形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 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糾紛;
6. 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qū)軍人執(zhí)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wèi)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guī)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huán) 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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