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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四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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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四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xiàn)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擾亂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fā)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yè)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guī)范。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四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3條規(guī)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guī)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1.行為要件。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fā)布者。在某些情況下,三者身份可能重疊。

  (2)上述主體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

  (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廣告商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tài),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商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這里的“依法”,指依廣告法。廣告法第37條規(guī)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yè)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廣告法第38條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fā)布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

  1.商業(yè)秘密的概念。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yè)秘密是權利人勞動成果的結晶,商業(yè)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一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業(yè)秘密不同于專利和注冊商標,它可以為多個權利主體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開發(fā),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破譯他人商業(yè)秘密等。

  2.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1998年12月3日修訂)指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yè)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yè)務關系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3.行為要件。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yè)秘密確實存在。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范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絕大多數(shù)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yè)秘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后果。

  4.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規(guī)定的處罰方式,一是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要求制裁。此外,我國刑法第219條規(guī)定了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低價傾銷行為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yè)生存原理及價值規(guī)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fā)價格大戰(zhàn)、中小企業(yè)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yè)萎縮的嚴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場牛奶經銷商為爭奪市場低價傾銷,造成行業(yè)虧本經營、不堪支撐就是明證。后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出面干預,才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新走上正軌。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為打擊競爭對手而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則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

  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列舉了四種除外情況: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jié)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低價傾銷的行為要件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且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大型企業(yè)或在特定市場上具有經營優(yōu)勢地位的企業(yè)。

  (2)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低價傾銷行為。這里的低價傾銷,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在國際貿易中,構成傾銷并非以低于成本價為條件,這一點不同于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

  (3)經營者低價傾銷行為的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以便獨占市場。

  因此,并非一時就某一種商品低于成本價格銷售,而是較長時間以較大的市場投放量低價傾銷。有些國家在其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連續(xù)一段時間大量低價傾銷,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尚無此類定量的技術性規(guī)定。

  司法經濟法考點四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另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壞競爭規(guī)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shù)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xiàn)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fā)售活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于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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