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一種違約責任,它是指合同訂立以后,勞動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違約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規(guī)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2.訂立勞動合同違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侵犯勞動者勞動報酬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下列情形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4.勞動合同無效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依法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6.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8.侵犯勞動者人身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guī)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三)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就是指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一個責任人要求權利時,各個責任人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對外承擔全部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勞動法規(guī)定的連帶賠償責任主要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沒有經營資質的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法律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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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勞動合同責任的特點
勞動合同是一種平等主體轉化為隸屬主體的法律形式,在追究法律責任時,也體現(xiàn)了這一特點。
在勞動合同簽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屬平等主體。作為平等主體,世界各國在追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時,通常注意違約責任的一般特征:
1、過錯責任。違反勞動合同,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勞動法中的過錯,有時還和一定的職務行為相聯(lián)系。例如:只有對因職務關系能接觸到本企業(yè)商業(yè)機密的人,才能要求他承擔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也才依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追究泄密責任。
2、賠償責任。這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其賠償范圍與損害大小相適應。各國勞動法一般均對賠償責任作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勞動法中的損害賠償形式多樣,除直接支付賠償費用外,還包括補發(fā)工資、獎金等各種補償形式。這里的賠償責任是一種由合同約定的民事責任,允許權利人放棄。
3、連帶責任。違反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追究連帶責任。勞動法中追究的連帶責任具有特殊性,從世界各國的勞動法的規(guī)定看,往往是由勞動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與第三人共同承擔。例如: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通常是勞動者一方),以不公正或違法手段破壞原勞動合同關系而建立新的勞動關系。法國規(guī)定,如受雇者無理解除雇傭合同并又受雇于別處,他的新雇主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將共同負責賠償原來雇主的損失:
(1)如發(fā)現(xiàn)新雇主在解除合同中起了促進作用;
(2)在明知的情況下,雇傭一個已經受雇于他人的工人;
(3)如知道一個工人仍然受過去的雇傭合同的約束,他還繼續(xù)雇傭這個工人。
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雙方責任。這里僅是從可能性認識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有可能因未履行應盡的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違約方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由于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勞動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將形成隸屬關系,這種關系會影響到勞動合同的簽訂。考慮到勞動者處于相對弱者的地位,很多國家還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作了一系列規(guī)定。
1、限定約定責任。一些國家禁止使用違約金、保證金等責任形式。日本規(guī)定,禁止雇主簽訂預先規(guī)定不履行合同的違約金或損壞賠償金額的合同。雇主不得從工資中扣除以前借款和其他以工作為條件的借款。
印度規(guī)定,任何雇主不得要求工人繳納保證金,以補償由雇主提供的工具、材料或設備的損壞或損失;但是雇主所從事的行業(yè)、職業(yè)或買賣,是以扣除或繳納保證金為慣例,或由勞工部長認為系必需且可行者例外。同時對例外情況也作了限制,規(guī)定在未曾聽取雇員的意見之前,該雇員所應負的責任尚未弄清楚之前,不得從雇員保證金中扣除該員工損壞或遺失之費用。
2、強化法定責任。通過立法直接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相關的責任作規(guī)定。在我國,勞動部在1995年5月10日發(fā)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中對民事責任作了規(guī)定。
按規(guī)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均要承擔法定的賠償金。除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外,還應按勞動者的損失額另支付25%的賠償費用。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法定責任仍屬民事責任,只具有制裁的可能性,權利人有權予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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