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公海與公海制度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公海與公海制度
公海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不處于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供所有國家平等、共同使用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公海與公海制度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公海與公海制度
公海是指內(nèi)海、領海、專屬經(jīng)濟區(qū)、群島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任何國家不得有效地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權下。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包括沿海國和內(nèi)陸國。任何國家不得主張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公海與公海制度
1.公海的法律制度。作為國際習慣法規(guī)則的公海自由原則是構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礎。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公海自由包括6項,即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捕魚自由、建造人工島嶼和設施自由、科學研究自由。
公海自由不意味著毫無限制或公海處于沒有法律的狀態(tài)。在公海自由原則基礎上,國際社會形成了—套關于公海的制度,主要內(nèi)容包括:
(1)航行制度。任何國家的船舶都可以懸掛其旗幟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國家不得對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別國船舶加以阻礙。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須在一國進行登記并懸掛該國國旗,登記國稱為該船的國籍國或船旗國。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須并且只能懸掛一國旗幟,懸掛兩國或兩國以上旗幟航行或視方便而換用旗幟的,可視為無國籍船舶。
船旗國應與船舶有真正的聯(lián)系,并向依其國內(nèi)法進行登記因而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發(fā)放船籍文件。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對其他國家公民、船舶、設施或環(huán)境造成的損害,應與有關國家合作調(diào)查;還應責成船長對碰船、海難等有關情況按照國際章程進行救助。
(2)捕魚制度。各國都有權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魚,在捕魚中應遵守本國根據(jù)有關條約和協(xié)議就魚種、數(shù)量、方法、區(qū)域等方面承擔的義務。目前這類條約除《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外,主要是雙邊、區(qū)域性或就某個種群訂立的條約。如《北太平洋海豹保護辦法公約》、《關于管理捕鯨公約》,《捕魚與養(yǎng)護公海資源公約》等。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制度。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公海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在鋪設時,不應影響其他國家已鋪設的電纜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維修。如果因鋪設海底電纜或管道使他國的電纜或管道受到損害,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4)建造人工島嶼及科學研究。各國有權在公海建造人工島嶼或設施。這種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際法的其他規(guī)則,包括不得設置于航道,設置物應符合有關的國際標準等。這種人工設施不具有自然島嶼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圍劃定寬度不超過500米的安全地帶。各國均享有在公海進行科學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動應遵守《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或其他國際法的規(guī)則,顧及其他國家的利益。
2.公海上的管轄權。公海不屬于任何國家的領土,國家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或在公海范圍行使屬地管轄。國家對公海上有關的船舶、人、物或事件進行管轄是基于國際法中其他管轄規(guī)則和相關連接點,其中最主要是船旗國管轄和普遍性管轄兩種。同時,對某些違法行為,國家還承擔了某種防止、懲罰及管轄合作的義務。
(1)船旗國管轄。船旗國管轄是指國家對于公海上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的管轄。《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明文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在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國的專屬管轄。這表明船舶內(nèi)部事務,一般地應遵行船旗國國內(nèi)法。
對于可能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船舶的公海碰船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轄,公約作出三項規(guī)定:
第一,公海上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長或船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所涉人員的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序,僅可以向船旗國或人員國籍國提出。
第二,在紀律事項上,船長證書或駕駛執(zhí)照只有其頒發(fā)國家才有權經(jīng)過正當程序予以撤銷,而不論證書持有人的國籍。
第三,船旗國以外的任何當局,即使作為一種調(diào)查措施,也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2)普遍管轄。公海上的普遍管轄權是指各國對發(fā)生在公海的,被國際法認為是普遍管轄權對象的特定國際罪行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行使管轄權。這類罪行或不法行為包括:
第一,海盜行為。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船員或機組人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qū)α硪淮盎蝻w機上的人或財物,從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
如果居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員,意圖利用船舶或飛機從事上述海盜行為,則該船舶或飛機視為海盜船或海盜飛機。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由于其上述人員發(fā)生叛變并控制船舶或飛機從事海盜行為的,視同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海盜是人類公敵,各國均有權將海盜拿捕,交付本國法院審判處理。對于海盜船舶或飛機及其上財產(chǎn),可扣押并決定處理。
第二,非法廣播。非法廣播或未經(jīng)許可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無線電有關的國際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信息。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制止這種未經(jīng)許可的廣播。對于從事非法廣播的任何人,船旗國或設施登記國或其所屬國,或可以收到廣播及其正常信號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都擁有管轄權,可以對該行為人及船舶加以逮捕,并扣押廣播器材。
第三,防止和禁止販運奴隸和販運毒品。各國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或飛機販運奴隸,并對犯有此種行為的人或為此目的利用該國旗幟的人給予嚴厲懲罰。任何國家如有合理根據(jù)認為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從事非法販運麻醉品或精神調(diào)理物質(zhì),可要求其他國家合作加以制止。所有國家都應在防止和制止上述非法販運行為方面進行合作。
3.臨檢權和緊追權。臨檢和緊追是國家某種管轄權在公海上實施或?qū)崿F(xiàn)的兩種措施。
(1)臨檢權。臨檢權又稱登臨權,是指一國的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權、有清楚標志可識別的政府船舶或飛機,對公海上的外國船舶(軍艦等享有豁免權的除外),有合理根據(jù)認為其從事《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列不法情況時,擁有登船檢查及采取相關措施的權利。
這些不法情況為:海盜;販奴;非法廣播;船舶無國籍;雖然該船懸掛外國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實上與該軍艦屬于同一國籍。
若嫌疑經(jīng)證明無根據(jù),被臨檢的船舶并未從事涉嫌行為,則對被臨檢船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臨檢國承擔國際責任。
(2)緊追權。緊迫權是沿海國擁有對違反其法規(guī)并從該國管轄范圍內(nèi)的海域向公海行駛的外國船舶進行追逐的權利。沿海國行使緊追權應遵循以下規(guī)則:
第一,緊追行為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得到正式授權且有清楚可識別標志的政府船舶或飛機從事。
第二,緊迫可以開始于一國內(nèi)水、領海、毗連區(qū)或?qū)俳?jīng)濟區(qū)。由毗連區(qū)開始的緊追限于外國船舶對該區(qū)所管制事項有關法律的違背;由專屬經(jīng)濟區(qū)開始的緊追限于船舶對與該區(qū)域權利或大陸架權利有關的法規(guī)的違反。緊迫必須依法進行,包括不得違背其他國際法規(guī)則和該國的條約義務。
第三,緊迫應在被緊追船舶的視聽范圍內(nèi)發(fā)出視覺或聽覺的停止信號后,才可開始。
第四,緊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繼續(xù)進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須是連續(xù)不斷的。
第五,緊追權在被緊迫船舶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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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權利
登臨權
軍艦在公海上遇到外國船舶有從事海盜行為或奴隸販賣嫌疑、從事未經(jīng)許可的廣播、無國籍或雖懸掛外國國旗而事實上是與軍艦同一國籍時,有權登臨該船進行檢查,并于必要時予以拿捕。登臨權不得對享有完全豁免權的船舶行使。為了防止登臨權被濫用,《公海公約》和《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都規(guī)定,如果嫌疑經(jīng)證明為無根據(jù),而且該船舶并未從事涉嫌的任何行為,被登臨的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緊追權
沿海國有權對違反該國法律的外國船舶進行緊追。緊追必須在該外國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國的內(nèi)水、領海或毗連區(qū)內(nèi)開始。如果外國船舶違反專屬經(jīng)濟區(qū)、大陸架的法律、規(guī)章,緊追也可從專屬經(jīng)濟區(qū)或大陸架內(nèi)開始。追逐只有在外國船舶視聽所及的距離內(nèi)發(fā)出視覺或聽覺的停駛信號后,才認為開始。
緊追必須連續(xù)不斷進行,不得中斷。當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虻谌龂I海時即應中止。緊追權只能由艦、軍用飛機或其他經(jīng)特別授權的政府船舶或飛機行使。進行緊追的軍艦或軍用飛機,可以在公海上逮捕被緊追的船舶,并押送到該國海港。如果在不應行使緊追權的情況下,在公海上命令外國船舶停駛或逮捕外國船舶,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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