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商法考點之股東權
股東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依法享有的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股東權的相關司法商法考點知識。
司法商法考點之股東權
司法商法考點一
股東權的內(nèi)容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chǎn)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guī)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十二類:
(1)發(fā)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司法商法考點之股東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chǎn)收益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6)對公司財務的監(jiān)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閱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復制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復制權;
(8)優(yōu)先認購新股權;
(9)公司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
(10)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jīng)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其中,第(1)、(2)、(3)、(8)、(9)項為股東權中的財產(chǎn)權,第(4)、(5)、(6)、(7)、(10)、(11)、(12)項為股東權中的管理參與權。
司法商法考點二
股東權的分類
股東權中的上述權利又可依不同標準進行分類:
1.依權利行使之目的為標準,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專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如發(fā)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息和紅利分配請求權、公司剩余財產(chǎn)分配請求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同時也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出席股東會并表決權、請求法院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權、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或自行召集權。
2.依權利主體之不同為標準,可分為普通股股東權和特別股股東權。前者是指一般股東享有的權利;后者則是專屬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有關特別股股東權利的范圍、行使順序、數(shù)額、優(yōu)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guī)定。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規(guī)定。
3.依權利之性質為標準,可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前者指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議予以剝奪的權利,如特別權與共益權;后者指司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加以剝奪的權利,自益權多屬此類權利。
4.依權利之行使方式,可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shù)股東權。前者指股東一人可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后者指達不到一定股份數(shù)額便不能行使的權利,如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公司重整申請權等。
相關閱讀:
股東權的原則
由于任何一個公司都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而每一股東的出資又往往是不一樣的,又由于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由此決定了股東權的兩項基本原則,即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權平等原則。
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于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于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于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后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guī)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shù)額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東人數(shù)的劃一平等。
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jù)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于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yōu)越,盡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xiàn),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guī)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看過“司法商法考點之股東權”的人還看過:
司法商法考點之股東權
上一篇:司法商法考點之股東
下一篇:司法商法考點之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