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guī)定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對于高利轉貸罪的立案標準,具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高利轉貸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高利轉貸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高利轉貸罪量刑處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轉貸罪的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公通字[2010]23號)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貸款通則》(1996.6.28 中國人民銀行令 (1996)第2號)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高利轉貸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高利轉貸罪的構成特征
高利轉貸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貸資金市場秩序。
(二)高利轉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高利轉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成為高利轉貸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高利轉貸罪的主體。
(四)高利轉貸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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