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需要注意什么
結婚登記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條件。經(jīng)過登記等手續(xù),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結婚登記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補辦結婚登記的相關法律知識。
補辦結婚登記的注意事項
1、所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均可補辦結婚登記嗎?
根據(jù)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主體必須是已經(jīng)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而只是欠缺法定結婚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
應當注意的是,補辦登記和程序與一般的登記程序是相同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補辦結婚登記需要注意什么
2、補辦婚姻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具有溯及力。
補辦登記的婚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也就表明它不僅認可事實婚姻關系在補辦登記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對補辦婚姻登記前的事實婚姻關系也予以認可。
但是,對補辦登記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認可,是以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因為男女同居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不能將這時的同居關系按具有婚姻效力對待。
3、拒不補辦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何?
根據(jù)《婚姻法》關于補辦登記的規(guī)定,應確認不補辦登記的事實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系,當然也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其婚姻應屬當然無效。但是,司法實踐中我們不
根據(jù)《婚姻法》關于補辦登記的規(guī)定,應確認不補辦登記的事實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系,當然也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其婚姻應屬當然無效。但是,司法實踐中我們不能完全否認以前有效的法律文件在當時的效力。具體而言,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區(qū)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并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并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拒不補辦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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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nèi)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
婚前體檢:
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qū)、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qū)、縣的婦幼保健醫(yī)院進行體檢。
3、經(jīng)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注冊。
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領取結婚證書:
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后將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審查,在被準予登記后,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場,然后就可以領到一張大紅的結婚證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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