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法律屬性是什么
行政合同也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xiàn)行政管理目標,與相對人之間經(jīng)過協(xié)商一致所達成的協(xié)議。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合同的法律屬性
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xiàn)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nèi),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xié)商訂立的合同,常見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土地征收補償協(xié)議。
行政合同的法律屬性是什么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行政合同有如下特點:
(1)行政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為行政機關。
(2)合同的訂立是以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機關執(zhí)行行政權力(行政管理)為目的,簽訂的合同。
(3)作為一方的行政主體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行政合同中往往體現(xiàn)了行政機關的公權力,即行政優(yōu)益權。
(4)行政合同的訂立需要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意思表示一致,有著合同的屬性。
行政合同締結前期是經(jīng)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當中也自然有私法的屬性。但是歸根結底,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為了公共利益或者事務,與行政合同相對人達成的協(xié)商一致。
在締結合同階段、合同履行階段以及合同的監(jiān)督方面,都有行政機關公權力的體現(xiàn)。就行政合同本身而言,雖具合同性,但行政法律屬性更突顯,即行政性是第一性,和同性是第二性。
因此,即使行政合同的形式上有私法體現(xiàn),但是在本質上仍然不能給予合同雙方完全的意思自治,仍屬于公法范疇。行政合同爭議適用行政訴訟法理所當然。
行政合同雖然具有合同屬性,但這并不是行政合同的主要屬性及特征,立法機關抓住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屬性以及合同雙方在合同締結、履行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將行政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納入行政訴訟的救濟范圍內(nèi),統(tǒng)一了行政合同糾紛解決的適用規(guī)則,滿足審判實踐對于行政合同糾紛解決的現(xiàn)實需求,同時也起到促進了行政機關積極行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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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受案范疇
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理論基礎
行政合同從特征上來說,具有雙重屬性,但從根本屬性上來說,它并不是一個純粹的民事行為,而是公法契約的一種,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公法行為,以非強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覺履行為原則。這是因為,在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中,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則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實質就是受行政權監(jiān)督的契約關系”。
(1)、雖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jù)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產(chǎn)生的基礎在于公法,特別是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設定,所以行政合同設定的是公法意義的上權利義務。
(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對人一方的私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公法權利的限制,外在表現(xiàn)為,行政機關一方擁有行政優(yōu)益權。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義上的契約自由。例如,在締結合同方面,行政機關受行政合同適用范圍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務可以采用行政行為方式處理,哪些事項可以采用合同方式進行,并不能由締約的行政機關自主決定。由于行政合同僅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為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行政合同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納入行政訴訟的現(xiàn)實需要
將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這一方面可以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防止行政機關以訂立合同的方式規(guī)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強對行政機關的強權進行監(jiān)控,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強權或濫用職權,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兩點是民事訴訟所無法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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