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法是規(guī)范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是規(guī)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起訴的相關法律知識。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流程
1、起訴。起訴人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6個月內起訴。
2、審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4、開庭。宣讀開庭秩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5、作出判決。
6、上訴。對于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收到判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7、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8、判決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銷一身裁定、維持原判決或裁定、裁定發(fā)回重審。
9、申訴程序。
誰來舉證
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即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行政機關應當提交其作出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并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否則人民法院會判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法律快車小編提醒,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由行政機關證明,原告應當證明:(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行政訴訟中止與終止
(一)行政訴訟中止
行政訴訟中止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因出現(xiàn)需要中斷訴訟進行的情形,訴訟暫時停止,待引起訴訟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訴訟再繼續(xù)進行的制度。
行政訴訟中止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訴訟終止
行政訴訟終結是指應某種情形的出現(xiàn)致使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沒有繼續(xù)審理的必要時將案件作為接案處理的制度。
行政訴訟終結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3、因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而導致訴訟中止,3個月內中止事項不能消除的。
4、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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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的受案范圍
1.關于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jù)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tài)、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若干解釋》第3條對抽象行政行為作了解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3.內部行政行為
《若干解釋》第4條對內部行政行為作了解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4.終局行政行為
終局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民事調解行為和民事仲裁行為。
7.行政指導行為。
8.重復處理行為。
9.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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