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近因原則關于“多因致?lián)p”的適用
保險近因原則關于“多因致?lián)p”的適用
近因原則是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shù)脑V訟案,在調查事件發(fā)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險近因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
在“多因致?lián)p”保險案件中保險近因原則的適用
案例
2009年9月10日,王某在延慶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延慶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客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8萬元,保險期間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保險合同同時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四)暴風、龍卷風……
2010年3月20日,王某將投保車輛停放在延慶某商貿(mào)公司樓下,當日風雨大作,該公司房屋的屋頂被風掀翻,致使投保車輛損壞。王某通知延慶保險公司后,延慶保險公司的查勘人員趕到事故現(xiàn)場就現(xiàn)場和車輛損失情況拍攝了照片。后王某應延慶保險公司要求,申請氣象部門對當天的風速進行了鑒定并支付氣象服務費300元。
保險近因原則關于“多因致?lián)p”的適用
經(jīng)鑒定,當天風速為18米/秒。受損車輛交由延慶某車輛修理廠修理,王某支付修理費6136元。事故發(fā)生后,王某就投保車輛損失到延慶保險公司理賠,延慶保險公司以事故發(fā)生當天的風力未達到暴風標準且系王某自家經(jīng)營商店房頂墜落導致投保車輛受損為由不予賠償,故王某提起訴訟,要求延慶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6436元。
延慶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與延慶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
有效成立的合同對締約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在保險合同的有效內(nèi),投保車輛被外界物體墜落砸壞,根據(jù)該保險合同第四條第(三)項的約定,延慶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氣象服務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和原因的合理費用,延慶保險公司亦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王某要求延慶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延慶保險公司關于事故發(fā)生當天的風力未達到暴風標準且系王某自家房頂墜落導致投保車輛受損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終判決延慶保險公司支付王某保險賠償金6436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保險近因原則在“多因致?lián)p”保險案件中的理解和適用問題。保險近因原則在我國保險法中雖無明文規(guī)定,但在保險司法實務中,近因原則已經(jīng)成為一種不言自明的法律邏輯思維,用以判斷損失發(fā)生的因果關系。所謂保險近因原則,是指只有在對損失的發(fā)生起決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響力的原因屬于承保風險時,保險人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保險近因原則,如果是單一原因導致保險損失的,只需判斷該原因是否是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適用較為簡單;但如果是多種原因同時致?lián)p或者是多種原因連續(xù)發(fā)生致?lián)p,則需要通過判斷各原因所起的作用、各原因之間的相互關系等因素來確定保險事故的近因,理解和適用都相對較難且易引起爭議。
本案中,王某的車輛損壞是由于風掀翻屋頂導致屋頂墜落所致,也就是說王某的車輛損失是由風和屋頂墜落兩個連續(xù)發(fā)生的原因導致的。風和屋頂墜落究竟何為近因,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而言,如果風是屋頂墜落的充分條件,屋頂墜落是車輛損失的充分條件,那么必然可以推導出風是車輛損失的充分條件,此時屋頂墜落不具有獨立的支配力,它所起的只是橋梁和媒介的作用,因此近因必然是風;
反之,如果風不是屋頂墜落的充分條件,那么就無法推導出風與車輛損失之間的必然因果關系。本案中,當天的風速為18米/秒,根據(jù)“蒲福風級”,18米/秒的風屬于八級大風,其陸地地面物象應為折毀樹枝,只有在風力達到九級以上時,才會有房屋損毀等陸地地面物象,因此事故當天的風不是屋頂墜落的充分條件,所以風與車輛損失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關于屋頂墜落,只要車輛停放在屋前,屋頂墜落就必然會導致車輛受損,所以屋頂墜落既是車輛損失的充分條件,又是車輛損失的直接性原因,具有獨立的支配力,因此屋頂墜落構成本次保險事故的近因。保險公司關于當天風力未達到暴風標準不予理賠的抗辯,由于未考慮風、屋頂墜落與車輛損壞三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缺乏事實依據(jù),不足采信。
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屋頂墜落屬于外界物體墜落,因此延慶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延慶保險公司抗辯投保車輛是由于王某自己家的屋頂墜落致?lián)p,延慶保險公司無法行使追償權,所以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經(jīng)查,該房屋為延慶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所有,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王某之夫,由于公司法人財產(chǎn)獨立,故該房屋并非王某自己家的財產(chǎn);
此外,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延慶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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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近因原則的產(chǎn)生
保險中的近因原則,起源于海上保險。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或保險契約另有規(guī)定外,保險人對于因承保之海難所致之損害,均負賠償責任,對于非因承保之海難所致之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國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一戰(zhàn)期間,Leyland公司一艘貨船被德國潛艇的魚雷擊中后嚴重受損,被拖到法國勒哈佛爾港,港口當局擔心該船沉沒后會阻礙碼頭的使用,于是該船在港口當局的命令下??吭诟劭诜啦ǖ掏?,在風浪的作用下該船最后沉沒。Leyland公司索賠遭拒后訴至法院,審理此案的英國上議院大法官Lord Shaw認為,導致船舶沉沒的原因包括魚雷擊中和海浪沖擊,但船舶在魚雷擊中后始終沒有脫離危險,因此,船舶沉沒的近因是魚雷擊中而不是海浪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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