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被逮捕后需要做什么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被逮捕的相關法律知識。
親朋好友被逮捕后需要做的事
1、首先要堅持詢問抓人者有無拘留或拘傳證,必要時可以要求照相或者復印。
2、堅持要看抓人者的證件,記下警察的單位、姓名、警號、手機號,必要時可以報警或者一起前往社區(qū)派出所讓警官見證并備案,防止被黑抓。
3、盡快(最好不超過24小時)向辦案單位核實是否是該機關抓人。
4、向抓人單位落實人被羈押在哪個看守所、拘留所,索要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一般會通過掛號信的方式郵寄給家屬,注意查收。
親朋好友被逮捕后需要做什么
5、向決定拘留單位落實涉嫌什么違法犯罪行為被拘留。
6、落實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或者司法拘留期限最多15天。刑事拘留就麻煩了,一般意味著你的親人涉嫌刑事犯罪。
7、按時往看守所、拘留所存錢,現(xiàn)在看守所基本不接收衣物及私人用品,將錢一次性存足最少2-3千,讓親人有錢購買衣物、用品、訂餐等。
8、立即將消息告知被抓人的單位以及可以通知的親友。群策群力,沉著應對!
9、盡快正式聘請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介入,這一點最重要。偵查階段除了辦案人員,只有律師可以見到你的親人。律師可以幫助家屬進一步了解罪名、會見并為你的親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為控告申訴。換句話說專業(yè)刑事律師是你親人唯一的保護神。
10、根據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適時發(fā)布相關消息,防止辦案機關暗箱操作,謹慎利用微博、微信等新社交媒體。必要時可以讓媒體報道,加強社會公眾監(jiān)督。
11、請信得過的親友統(tǒng)籌全局,明確分工負責,幫助正確決策。不要盲目聽信他人的許諾,比如有關系、能撈人等!一旦輕信,輕則浪費錢財,重者貽誤時機,造成終生的遺憾!家人千萬不要有銷毀隱匿罪證、干預辦案、包庇同案犯等行為。否則一個沒出來,又進去好幾個!
12、隨時做好打持久戰(zhàn)的經濟、時間和思想準備。刑事案件是國家公權力和個人私權不對等的對抗,經濟成本、時間成本很高。
13、如果真理在手或者說可能無罪,不要輕易妥協(xié)。
14、盡人力而聽天命,不到最后不罷休。
15、盡可能不影響家庭中年邁者和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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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逮捕的條件
依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的實施程序:
1.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執(zhí)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fā)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guī)定(試行)》的補充規(guī)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jiān)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征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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