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
一、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二、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三、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80條:被執(zhí)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zhí)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zhí)行人承擔責任。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
(1)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2)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五、執(zhí)行未經(jīng)確認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jīng)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zhí)行。(2)執(zhí)行未經(jīng)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