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種植回收合同是怎樣認定的(2)
一審經(jīng)審理判決:
一、確認原告(反訴被告)石某與被告(反訴原告)新疆先鋒偉業(yè)種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簽訂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無效。
二、被告(反訴原告)新疆先鋒偉業(yè)種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石某1410500元。
三、原告(反訴被告)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將制種玉米約296397千克返還給被告(反訴原告)新疆先鋒偉業(yè)種子有限公司。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新疆先鋒偉業(yè)種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三)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石某與先鋒公司簽訂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合同效力問題。二、本案所涉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即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問題。
一、關于石某與先鋒公司簽訂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有效期限等項目。”按照農業(yè)部《主要農作物范圍規(guī)定》,玉米屬于主要農作物。
本案中,先鋒公司雖然取得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但該生產許可并不包括華隆358,生產地點也不包括七十八團,故其未取得在七十八團生產華隆358的許可,其與石某簽訂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
二、關于本案所涉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即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先鋒公司作為種子生產、經(jīng)營企業(yè),與石某簽訂合同,種植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玉米種子,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賠償石某因此而受到的損失。石某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審查先鋒公司的資質,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考慮以下因素: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先鋒公司構成違約,則按照每畝2300元賠償石某的損失,雖然此約定已經(jīng)無需履行,但可以證明先鋒公司對石某可能受到的損失的預見性;
2.石某種植玉米1395畝,總產量296397千克,平均畝產量212.47千克,按照雙方約定的4.75元/千克,每畝產值1009.237元;
3.石某主張每畝成本為2300元;
4.先鋒公司認可每畝成本在1400元至1600元之間;
5.雙方各自的過錯及糾紛產生的原因。
由先鋒公司按照1500元/畝賠償石某的損失,計2092500元(1395畝×1500元/畝)。石某為保管制種玉米而支付的倉儲費62000元,先鋒公司應當賠償。以上兩項合計2154500元。扣除先鋒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700000元和親本種子款44000元,先鋒公司應當賠償石某損失1410500元。
石某生產的制種玉米,先鋒公司提供了技術指導和資金,石某提供了勞動、管理和資金,參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該種子凈度、發(fā)芽率、水分均符合約定,且種子屬于特殊商品,故該種子由石某返還先鋒公司,重量約為296397千克。
石某提出先鋒公司在支付玉米款663885.75元的基礎上,再按照2300元/畝賠償其損失,數(shù)額過高,且1500元/畝的賠償款中已經(jīng)包括玉米款,故對其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
石某要求先鋒公司以玉米款663885.75元為本金,支付利息損失69708元,因雙方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石某對此也負有一定過錯,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先鋒公司認為石某提出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的理由,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先鋒公司提出石某支付的倉儲費62000元過高,因其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jù),故不予采信。
先鋒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并返還預付的700000元,因其提出的訴求是基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提出的,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先鋒公司提出石某將約296397千克制種玉米返還給該公司,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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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勺兏⒖沙蜂N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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