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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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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有哪些

  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guī)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你對要約邀請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要約邀請的相關法律知識。

  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5條,下列行為屬于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

  生產廠家和經營者為了推銷某種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fā)或寄送某些商品的價目表。此種發(fā)出價目表的行為,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價格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 的意思,但由于從該行為中并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后果的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信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如購買多少本圖書和某種圖書),因此,該行為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當然,如果行為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fā)某種商品的訂單,并在訂單中明確聲明愿受承諾的拘束,或者從訂單的內容中可以確定他具有接受承諾后果拘束的意圖,應認為該訂單不是要約邀請,而是要約。


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有哪些

  2.拍賣公告。

  所ν拍賣是指拍賣人在眾多的報價中,選擇報價最高者與其訂立合同的一種特殊買賣方 式。拍賣前一般要刊登或發(fā)出拍賣公告,在拍賣當時對拍賣物進行宣傳和介紹。對拍賣公告 ,各國合同法一般認為屬于要約邀請,因為在該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別是包括價格條款,而只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據此,我國《合同法》第15條確認 其為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

  所ν招標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采取招標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fā)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標行為都要發(fā)出公告。

  根據《合同法》第15條規(guī)定,此種公告屬于要約邀請行為。因為招標人實施招標行為是訂約前的預備行為,其目的在于引誘更多的相對人提出要約,從而使招標人能夠從更多的投標人中尋取條件最佳者并與其訂立合同。

  而投標則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所公布的標準和條件向招標人發(fā)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標人投標以后必須要有招標人的承諾,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標在性質上為要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已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優(yōu)者訂立合同這種意思表示,則已具有要約的性質。

  4.招股說明書。

  在申請股票公開發(fā)行的文件中,招股說明書是一個十分關鍵的文件。它是指擬公開發(fā)行股票的人經批準公開發(fā)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 面、真實、準確地披發(fā)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文件。

  招股說明書通過向投資者提供股票發(fā)行人的各方面的信息,從而吸引投資者向發(fā)行人發(fā)出購買股票的要約,但其本身并不是發(fā)行人向廣大投資者所發(fā)出的要約,而只是一種要約邀請。

  5.商業(yè)廣告。

  廣告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廣告包括商業(yè)廣告、公益性廣告及分類廣告(找尋人、征婚、掛失、婚慶、吊唁、招聘、求購、啟事以及權屬聲明等廣告),而狹義的廣告 僅指商業(yè)廣告。

  我國《廣告法》第2條采納了狹義的廣告概念,即“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ý界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yè)廣告”。由于懸賞廣告一般不屬于商業(yè)性廣告,因此不屬于狹義廣告的范Χ。

  那ô商業(yè)廣告的性質是什ô呢?根據《合同法》第15條規(guī)定,商業(yè)廣告是要約邀請,發(fā)出商業(yè)廣告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這主要是因為,商業(yè)廣告旨在宣傳和推銷某種商品或服務,而一般并沒有提出出售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的主要條款。發(fā)出廣告的人通常只是希望他人向其發(fā)出購買該商品或要求提供該服務的要約,所以商業(yè)廣告只是要約邀請。

  但有一點除外,即如果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應視為要約(《合同法》第15條)和注明為要約或者廣告中含 有廣告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寫明相對人只要作出規(guī)定的行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則應該認為該廣告屬于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例如廣告中聲稱:“我公司現(xiàn)有某型號的水泥1000噸,一噸價格20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或者在廣告中聲稱保證有現(xiàn)貨供應,都可以依具體情況將該商業(yè)廣告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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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約的基本內容

 ?、僖s的條件:

  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谝s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③要約的失效。

  要約發(fā)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a.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d.要約中規(guī)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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