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對投標保證金的規(guī)定(2)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對投標保證金的規(guī)定
投標保證金的作用
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嚴肅性
招標投標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活動,投標人的投標是一種要約行為.投標人作為要約人,向招標人(受要約人)遞交投標文件之后,即意味著向招標人發(fā)出了要約。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至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這段時間內,投標人不能要求退出競標或者修改投標文件;而一旦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作出承諾,則合同即告成立,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接受,并受到約束。否則,投標人就要承擔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就要承擔投標保證金被招標人沒收的法律后果.這實際上是對投標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懲罰。所以,投標保證金能夠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這是投標保證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彌補招標人的損失
投標保證金一般定為投標報價的2%,這是個經驗數字.因為通過對實踐中大量的工程招標投標的統計數據表明,通常最低標與次低標的價格相差在2%左右。因此,如果發(fā)生最低標的投標人反悔而退出投標的情形,則招標人可以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并授標給投標報價次低的投標人,用該投標保證金彌補最低價與次低價兩者之間的價差,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或減少招標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督促招標人盡快定標
投標保證金對投標人的約束作用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這一時間即是投標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標有效期,則投標人不對其投標的法律后果承擔任何義務。所以.投標保證金只是在一個明確的期限內保持有效.從而可以防止招標人無限期地延長定標時間,影響投標人的經營決策和合理調配自己的資源。
從一個側面反映和考察投標人的實力
投標保證金采用現金、支票、匯票等形式,實際上是對投標人流動資金的直接考驗。投標保證金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銀行在出具投標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對投標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信譽欠佳或資不抵債的投標人很難從銀行獲得經濟擔保。由于銀行一般都對投標人進行動態(tài)的資信評價.掌握著大量投標人的資信信息,因此,投標人能否獲得銀行保函,能夠獲得多大額度的銀行保函,這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投標人的實力。
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按照《辦法》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定后5個工作日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逾期退還的除退還本金外,按照商業(yè) 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信息產業(yè)部632 號文《通信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應超過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一。對于未中標的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fā)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標保證金的管理
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讓招標采購單位“摸著石頭過河”,沒有統一、嚴謹的模式可供參考。而停留于規(guī)章這一法律效力層面上的文件,由于描述得過于模糊,缺乏實用及執(zhí)行效力,則顯得投標保證金的法理深度不夠厚重,無法可依。因此要從規(guī)范采購程序,約束采購行為的角度,盡快對投標保證金提交的程序、數額、時限、支付及返還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關責任追究罰則等方面加強統一的法律規(guī)范,要增強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效力,讓招標人和投標人有法可依,有據可憑,有章可循,使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有關投標保證金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要盡快出臺。
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是以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為起點,以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時間為終點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投標人必須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負責,受其約束。而在投標有效期開始生效之前(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投標、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在投標有效期屆滿之后,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的中標通知而不受任何約束或懲罰。
如果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無法完成評標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則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后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本身也有一個有效期的問題.如銀行一般都會在投標保函中明確該保函在什么時間內保持有效,當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必須大于等于投標有效期。2011年的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確了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保證金的具體實施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招標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投標保證金條款,而且該條款也成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要求,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如果沒有對采購文件中的投標保證金條款進行響應,必將導致投標無效。
投標保證金收取是為了保證招投標活動正常有序,以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潛在投標手段,對供應商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絕對不是主要約束力,對中標后毀約或投標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的處罰,其實有更嚴厲的制裁手段,如18號令所規(guī)定的“列入黑名單,取消1~3年的政府采購參與權”,這是投標保證金所不具有的制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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