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東、轉租者、租客的法律常識
關于房東、轉租者、租客的法律常識
出租意為收取一定的代價,讓別人在約定期限內(nèi)使用;轉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他人使用收益的債的關系。對于出租轉租的常識你知道多少?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出租轉租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房東、轉租者、租客的法律常識
轉租,是出租人將租賃房屋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又把承租房屋租給次承租人的租賃法律關系。前一個租賃關系叫做本租,形成轉租,本租必須成立且有效。后一個租賃關系叫轉租。如果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完全轉租給第三人,自己退出租賃關系,不再做承租人,是第三人和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就不是轉租,而是房屋租賃合同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而轉租是本租的承租人把租賃的房屋再租給次承租人,轉租中的轉租者原本是承租人,卻變成了出租人,即俗稱的“二房東”,即本來的房客變成了二房東。
關于房東、轉租者、租客的法律常識
一、轉租須經(jīng)出租人同意
承租期間,承租人在原則上不可以轉租。承租人想把租賃房屋轉租出去,必須經(jīng)過出租人同意,沒有經(jīng)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叫不合法轉租或者違法轉租,為無效。
法律依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轉租期限應當在本租剩余期限之內(nèi)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還規(guī)定,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應當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賃期限內(nèi),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無效。司法解釋規(guī)定“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說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在剩余的租賃期限之外的轉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約定確定轉租有效。
不過,這實際上等于本租又約定了新的租賃期間,這樣理解更為合適。因此,可以確定轉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余租賃期間。
三、出租人的異議權和同意轉租的推定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而不反對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兩個規(guī)則:
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的事實,承租人構成擅自轉租,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六個月的異議期限,在六個月內(nèi),出租人發(fā)現(xiàn)轉租的事實,可以提出異議。該異議權是形成權,一經(jīng)提出異議,轉租就無效。六個月期限是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第二,超出六個月異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轉租,轉租合同有效,出租人應當認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的效力。
四、次承租人可以參加本租發(fā)生的訴訟
轉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在本租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時,可以參加。因為本租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時,或者爭議合同效力,或者爭議租金,其后果可能影響到次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次承租人有權要求參加訴訟。
在參加訴訟時,次承租人的身份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獨立的請求權。次承租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參加本租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法院不應該拒絕。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的抗辯權
承租人拖欠租金,屬于根本違約,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涉及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利益。對此,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繳納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作為抗辯理由進行抗辯,主張不得解除合同。這是一個合理的抗辯。次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抗辯權。
對此,出租人不能解除租賃合同。至于次承租人交納的租金和違約金,是替承租人交的,因此,超出次承租人應付的租金數(shù)額,可以抵作轉租的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六、次承租人騰房的義務和逾期使用費支付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以后,因為有轉租合同存在,出租人在次承租人還在占有這個房子的時候,有權要求次承租人騰房,理由是本租合同已經(jīng)解除,轉租合同當然不復存在,次承租人負有騰房義務。如果次承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后,對租賃房屋仍然占有一段時間的,對逾期騰房的房屋使用費負有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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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解釋》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nèi)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jīng)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支付的租金數(shù)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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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門面轉租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