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的終結事由是怎樣的
破產程序的終結事由是怎樣的
破產,是一種宣告?zhèn)鶆杖藷o力償付債務及其后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你對破產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破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破產程序的終結事由
(1)債務人有破產法規(guī)定的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事由
(2)債務人經過整頓,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
(3)破產財產不足支付破產費用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清算組提出終結破產程序的申請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破產程序的終結事由是怎樣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guī)定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zhí)行職務的報告。
第九十九條 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第一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guī)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第一百零一條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guī)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zhí)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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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宣告破產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guī)定企業(yè)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公用企業(yè)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yè),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yè)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yè)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變更、破產或注銷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企業(yè)沒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合并、分立、變更、破產或注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guī)定通告或者公告?zhèn)鶛嗳说?,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不按照規(guī)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后,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后,不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布公告或者發(fā)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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