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行政訴訟法行政判決的種類
行政判決就是人民法院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法行使審判權,在新行政訴訟法中,對于行政判決的種類也作了詳細規(guī)定。接下來跟隨學習啦小編一起學習新行政訴訟法行政判決的種類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吧。
新行政訴訟法行政判決的種類
一、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撤銷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shù)摹?/p>
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重做時,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與原行為相同的行為,除非主要事實理由發(fā)生變化;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原行為的。
三、變更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變更判決要注意兩點:
1、變更判決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如加害人、受害人同時起訴);
2、法院不得直接判決除非在行政程序中未受處罰人。
四、確認判決
(一)確認違法判決
1、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
2、判決確認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二)確認無效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jù)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判決的特點
行政判決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強制性。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標志,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xiàn)。行政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決斷,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作出、表現(xiàn)國家意志的司法文書,由國家的強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決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作出。“以法律為準繩”是行政判決的標準,要保證行政判決公正無誤,必須嚴格依照表現(xiàn)國家意志的法律法規(guī)制作。
3.終結性。行政判決是對全部訴訟活動的總結,是針對已經(jīng)審理終結的訴訟爭議作同的,而且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
4.實體性。行政判決區(qū)別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對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結論。通過確定當事人之間行政權利義務關系,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實現(xiàn)調整穩(wěn)定行政法律關系的目的。
行政判決的履行判決
履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jīng)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作出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決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佟”桓嫘姓黧w負有法定職責,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
?、凇≡嫘姓鄬Ψ较虮桓嫣岢隽司哂幸笮姓黧w行使行政職權,履行一定義務內容的申請;
?、邸⌒姓黧w沒有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判決的變更判決
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告行政主體作出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可以運用行政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顯失公正是指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處罰雖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生效要件,但卻明顯的不公正以至侵害了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變更時仍然必須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和幅度內進行變更。從保護行政相對方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出發(fā),人民法院的變更判決應當比原處罰要清,而不應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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