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官對法醫(yī)學鑒定結論出現(xiàn)的錯誤認識
應用法醫(yī)學的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案件涉及的活體或尸體及其生物源物質等進行檢驗并作出判斷,稱為法醫(yī)學鑒定,是最常見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證據。你對法醫(yī)學鑒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法醫(yī)學鑒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法官審查運用法醫(yī)學鑒定結論出現(xiàn)的錯誤認識
一是有傷就是他人所為。對于訴訟中出現(xiàn)的損傷,一般來說都是他人所為,但也不能排除個別當事人為了特殊目的而自傷(造作傷)、在攻擊他人時所致成的攻擊傷、或因意外損傷為了索賠而故意陷害他人。
二是輕傷就構成犯罪。
法醫(yī)學傷情鑒定結論,不僅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所致的損傷參照輕傷標準評定為輕傷,對過失或意外原因造成的損傷,為了便于處理,亦按輕、重傷標準評定損傷程度為輕傷或重傷。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一部分人一聽說是輕傷,就認為構成犯罪了,屬于刑事案件,往往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關于法官對法醫(yī)學鑒定結論出現(xiàn)的錯誤認識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按照刑法學上犯罪構成要件來確定,而不能以出現(xiàn)某種結果為標準,結果與行為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認定是否構成犯罪。鑒定結論為輕傷或重傷,只能說明損傷的程度,而不能說明損傷的性質或致傷方式。至于損傷的性質和致傷方式是自傷、他傷、意外傷、攻擊傷、造作傷,則應結合案情認定或專項鑒定認定,但如鑒定書中對損傷性質和致傷方式明確結論的則另當別論。
三是鑒定結論不用審查,錯了是鑒定人的事。
近年來,隨著鑒定機構的建立和完善,一部分審判人員產生了鑒定是鑒定機構和專業(yè)技術鑒定人員的職責,與己、與本部門無關,于是就產生審判中只要按照有關鑒定結論執(zhí)行就行了的錯誤認識,對鑒定結論不加審查,機械運用,完全依賴或盲從,從而導致錯案或不必要的纏訴。這種不正確的認識必須糾正,因為三大訴訟法都有明確規(guī)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委托或者指定的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鑒定的內容;
(二)鑒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鑒定的過程;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及鑒定部門簽名蓋章。前款內容欠缺或者鑒定結論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部門予以說明、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鑒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所以必須審查。這個查證的過程實際是質證、認證的過程。鑒定人只是為案件中的某一個專門性問題提出判斷性結論,鑒定時掌握不了全案材料,不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對照印證,所以鑒定結論有時也有錯誤發(fā)生。
四是申請重新鑒定不受限制。
審判人員按照訴訟法的規(guī)定,以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為由,對鑒定結論無限制的申請重新鑒定,拖延時間,耗費人、財、物,豈不知任何權利都是有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