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如何界定
主合同是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則相反,是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兩者之間的關系,有著規(guī)定的界定標準。下面一起學習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的界定的法律知識吧。
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界定
一、從合同的特點
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其從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這種從屬性主要表現(xiàn)如下:
1、成立的從屬性:從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2、消滅的從屬性:主合同消滅,從合同當然消滅。
3、處分的從屬性:當事人對主合同的處分,如無特別規(guī)定其效力及于從合同。
二、主從合同的效力關系
主合同與從合同的區(qū)分,主要意義在于認識二者在效力上的關聯(lián)性和從合同的從屬性,即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隨之終止。
三、主從合同的仲裁管轄問題
1、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這種合同具有獨立性。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從合同的關系是基于內(nèi)容上的彼此實質聯(lián)系,又多體現(xiàn)在確定合同效力、訴訟時效和反映依存關系等方面。
2、主從合同均為合同,均需符合合同的要件,具備合同的一般特征。而且合同屬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綜合同體,從合同從效力等方面附屬于主合同,基于權利的可放棄性及選擇性,主合同權利人即可以選擇一并起訴或申請仲裁從合同當事人,也可有先后順序,抑或放棄權利,因此,在有先后順序的情況下,且從合同無仲裁管轄約定的情況下,仍要受主合同仲裁管轄的約束就明顯不合法,也不合邏輯了。
3、另,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梢?,合同爭議解決條款是獨立存在的,從合同當然可以獨立選擇自己的爭議解決方式。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fā)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
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
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
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
擔保法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jīng)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保證主合同債權實現(xiàn)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jù)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擔保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的性質。主合同無效,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等于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擔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擔保合同也歸于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是否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呢?不會的,因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擔保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因此,擔保合同無效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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