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國際貿易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是對簽約各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性文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際貿易合同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際貿易合同的基本內容
一、什么是國際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在國內又被稱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yè)地處于不同國家或地區(qū)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fā)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國際貿易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是對簽約各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決貿易糾紛,進行調節(jié)、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jù)。國際貿易合同屬于社會交往中比較正式的契約文體,具有準確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點。了解國際貿易合同的獨特文體特征有助于對其理解和運用。
二、國際貿易合同主要形式
國際貿易合同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套設備進出口合同、包銷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寄售合同、易貨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等形式。
三、國際貿易合同的特點
在國際貿易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處于不同的國家,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點:
1、國際性。
即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在不同的國家,不管合同當事人的國籍是什么。如果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在不同的國家,其簽訂的合同即為“國際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稱為“國內”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yè)地,則以其長期居住所在地為“營業(yè)地”。
2、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即有形有產,而不是股票、債券、投資證券、流通票據(jù)或其他財產,也不包括不動產和提供勞務的交易。
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貨物必須由一國境內運往他國境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可以在不同的國家完成,也可以在一個國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時,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運往他國境內,并在其他境內完成貨物交付。
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適用的國際貿易公約或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被認為與一個以上的國家有重要的聯(lián)系,因此在法律的適用性上,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就與國內合同有所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的法律有三種:國內法;國際貿易慣例;國際條約。
四、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作用
首先,國際貿易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yè)務的企業(yè)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這種合同不僅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國家的利益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因此國際貿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國際貿易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聯(lián)系雙方的紐帶,對雙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約束力。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合同條款,否則就是違反合同,即違約。當違約造成損失或損害時,受損害方可依據(jù)相關適用法律提出索賠要求,違約方必須承擔造成的損失。如果一方因客觀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條款或終止合同時,必須提請對方確認。如果對方不同意修改或終止合同,除非提請方證明出現(xiàn)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否則,提請方仍需履行原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的風險防范
一、合同訂立前的風險防范
(一)做好交易對象的資信調查工作
在國際貿易中,我們的交易對象五花八門,交易前對客戶的資信進行調查特別重要。我國一向堅持“重合同、守信用”這一基本原則,這里的信用就是我們所講的資信。它一般包括對方的經營能力經營作風和資信狀況。例如,賣方是一家注冊資金僅有幾萬美元的小公司,如果在交易前,我們掌握了這一重要的信息,我們是不敢輕易簽訂幾百多萬美元的進口合同的,即使簽了合同,我們也會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所以在與客戶達成交易前,必須做好對象的資信調查工作,不僅如此,資信調查工作應該貫穿整個交易過程,對客戶做動態(tài)的跟蹤調查,以防不測。
(二)提高涉外業(yè)務人員的素質,防止上當受騙
我國外貿公司,從事進出口業(yè)務的人員繁雜,很多外銷人員上崗前根本不進行上崗前的業(yè)務培訓。從事國際貿易業(yè)務,所涉及的面廣、環(huán)節(jié)多、風險大,遠比國內貿易復雜,所以從事涉外業(yè)務的外銷人員必須提高自身的業(yè)務素質,熟悉和掌握外經貿業(yè)務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從交易前的客戶資信調查到磋商時合同條款的措辭,有關合同成立的條件,國際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線、船齡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支付方式的選擇等等。此外,在國際貨物買賣業(yè)務中,還會涉及到國際條約,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慣例,如:國際商會制定的《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等等。作為涉外業(yè)務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國際貿易知識,雖然我們不能完全杜絕上當受騙,但是至少可以在上
當受騙后,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與可疑點,及時追查,以便盡早妥善處理,防止損失的擴大。所以對于從事國際貿易的業(yè)務人員來說,既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業(yè)務素質,又要隨時提高警惕,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以防上當受騙。
(三)外貿企業(yè)必須建立高效監(jiān)督管理機制,加強合同管理
上面已提到,從事國際貿易業(yè)務涉及的面廣、線長、環(huán)節(jié)多、風險大,公司內部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加強合同管理。從交易磋商前的資信調查、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在途貨物狀況、貨款收付情況進行監(jiān)控。對出口合同,應做到貨物發(fā)運后,及時制單結匯,隨時跟蹤貨款情況,一旦發(fā)現(xiàn)應收未收的情況,應盡早查明原因,尋找解決辦法,爭取做到早發(fā)運,早收匯,加速資金周轉;對進口合同,應做到及時掌握船貨的動態(tài),特別是已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更應密切注意,做到貨款付出后,能安全順利收貨。目前我國一些外貿企業(yè)存在著外銷、制單、結匯脫節(ji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建立高效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加強管理,將進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問題統(tǒng)一由監(jiān)督機構進行監(jiān)督管理。另外這種業(yè)務部門之間的業(yè)務脫節(jié)現(xiàn)象也可通過必要的改革措施,由外銷人員一手完成,加上監(jiān)督機構的必要監(jiān)控,應該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作為高素質的涉外人員,應從貨源、客戶到運輸、結匯等等都應兼顧,這樣做的優(yōu)點在于一人負責到底,避免出了問題后各部門之間相互推卸責任,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也促使外銷人員不斷地提高自身的業(yè)務素質,保證進出口合同的履約率。
(四)各種貿易術語的慎用
在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是FOB、CFR和CIF。這三種貿易術語有許多相同之處,如風險都是貨物在裝運港有效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船上;三者都屬于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履行交貨,買方憑單履行付款,只要賣方提供正確、齊全的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單據(jù),買方就要履行付款義務而不管貨物。但在實際業(yè)務中,三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又有所不同。在CIF和CFR條件下,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安排運輸;在CIF條件下,賣方還要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在出口業(yè)務中,我方應盡量采用CIF和CFR術語,特別是CIF術語,一方面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即運費、保險費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船貨銜接,便于賣方掌握船期,及時安排貨物發(fā)運。
二、合同履行時的風險防范
(一)風險和風險轉移的概念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風險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貨物在高溫、水浸、火災、沉船、滲漏、盜竊或查封等非常情況下發(fā)生的短少、變質或滅失等損失。這類損失具有以下兩個特點:首先,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引起的;其次,這類損失的發(fā)生是不確定的,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無法預見、防止和避免的。風險轉移的目的,就是要確定這種非由當事人過錯所致的、不確定的損失發(fā)生時應當由買賣雙方中的哪一方來承擔的問題。在國際貿易中,如果貨物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則貨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損失就應由買方承擔,即使 貨 物 滅 失 或 損壞,買方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貨款及履行其他相應的義務。如果貨物的風險尚未轉移給買方,則貨物遭受的損失仍由賣方承擔,即使賣方已經托運交付貨物,也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免除其交貨義務,除非賣方能證明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可見,風險的劃分和承擔直接影響著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風險轉移的有關原則
關于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轉移,2000 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就風險的分擔問題提出如下原則:①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分擔的原則?!豆s》規(guī)定,在不涉及貨物運輸?shù)那闆r下,風險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轉移于買方承擔。②過失劃分原則?!豆s》規(guī)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換句話說,如賣方有過失,則風險由賣方承擔;如賣方沒有過失,則風險由買方承擔。③國際慣例優(yōu)先原則。依《公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業(yè)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某一國際慣例一經當事人采用,就具有優(yōu)先于公約適用的效力。譬如當事人在合同中選用了某個貿易術語,如果其中有關風險承擔的規(guī)定與《公約》的規(guī)定不相一致,那么貿易術語的規(guī)定優(yōu)先。④劃撥是風險發(fā)生轉移的前提條件。劃撥也即特定化,表明貨物已歸于合同項下。從公約的規(guī)定來看,無論是何種情況下的風險轉移,都以劃撥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上述原則并不是絕對的,各國法律對風險轉移問題也都作有一般性規(guī)定;但無論是公約還是各國法律都允許買賣雙方自由約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和風險損失的承擔,且這種約定的效力高于法律和公約的規(guī)定。一般而言,在涉及風險轉移方面適用法律時,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依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當事人在合同中所采用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guī)定;國際貿易慣例沒有規(guī)定的,依國際貿易公約的規(guī)定;公約沒有規(guī)定的,依合同所適用的國內法的規(guī)定。
(三)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關鍵是時間問題,即風險于何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對于如何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各國法學家及立法者都十分重視,提出了不同的理論并體現(xiàn)在各國的法律當中。一是合同訂立時轉移。有的國家以風險于合同訂立時轉移為標準,即合同一經訂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貨,風險也立即轉移給買方承擔。二是所有權轉移時轉移。有些國家把所有權同風險轉移聯(lián)系在一起,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是“物主承擔風險”原則。三是交貨時轉移。交貨是指占有從一個人到另一個人的自愿轉移。交貨的核心是轉移占有,這是買賣合同履行過程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通常當買方或其代理人取得貨物的保管權,或能對它們實行控制時,貨物就是已經交給買方。以交貨時間為轉移時間,是當代大多數(shù)國家的立法和理論界所采納的原則,如奧地利民法典等都有這種規(guī)定。200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也將“風險于交貨時轉移”確定為國際貨物買賣中使用的風險轉移的標準,使之成為當代國際貿易間一項普遍適用的國際性規(guī)則。公約分合同涉及貨物運輸時、貨物在運輸途中出售時,以及其他情況等幾種情形,對風險轉移的時間做了規(guī)定。如涉及貨物運輸?shù)暮贤?,公約規(guī)定:在賣方沒有義務于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的,自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買方時,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有義務于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的,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之前,風險不轉移至買方。(原作者:朱騰飛)(四)交貨狀態(tài)對風險轉移的影響
風險于交貨時轉移,而從交貨狀態(tài)來看,貨物可分為非特定貨物、特定貨物和特定化貨物。非特定貨物是指在訂立合同時,未經驗明和同意的貨物,也就是說交易雙方簽定合同時僅憑說明而未具體指定的貨物。如某甲在倉庫存放 20萬噸一級大豆,他把其中 5 萬噸出售給某乙,在這 5 萬噸一級大豆沒有清楚分開和劃撥在合同項下的時候,它就屬于非特定貨物。特定貨物是指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驗明和同意的貨物。如買賣大宗木材、煙葉或憑買方來樣成交的工業(yè)產品,在裝船前由買方驗明同意裝船的貨物。特定化貨物是指買賣的種類貨物,經清楚分開和指定,已劃在合同項下時,就是特定化貨物。也就是說,賣方把處于適宜交貨狀態(tài)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歸在合同項下時,才能轉化為特定化貨物。如上例中的 5 萬噸一級大豆,如果已從 20萬噸中清楚分開,并劃撥在合同項下,就成為特定化貨物。許多國家的法律以及公約都規(guī)定,貨物在特定化之前,風險不能轉移到買方。譬如公約明確規(guī)定,無論任何情況下,在貨物加上標志,或以裝運單據(jù)、或以向買方發(fā)出通知或其他方式,將貨物清楚地確定在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能轉移給買方。由此可見,買賣貨物所處的狀態(tài),對于風險的轉移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為減少貨物買賣中的風險承擔,賣方應采取適當行為對非特定物進行特定化,以明確哪些貨物是專供買方的,從而確定哪些貨物的風險在交付后由買方承擔。一般來說,賣方可以采取下列辦法將貨物特定化:第一,在貨物上標明買方的姓名和地址;第二,在提單上載明買方為收貨或載明貨物運到目的地應通知某一買方。若賣方未按上述辦法或其他辦法將貨物確定在合同項下,他就必須向買方發(fā)出一份具體指明貨物情況的發(fā)貨通知。
(五)違約對風險轉移的影響
公約和國際慣例關于風險轉移的的規(guī)則,是針對賣方或買方未發(fā)生違約的情況而言的。如果有一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違約行為,也將會對于風險轉移產生一定的影響和后果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形:已轉移風險的回轉,即風險已由買方承擔變?yōu)橛钟少u方承擔;或風險的前移,即表明由賣方承擔實際由買方承擔。前一種情形,譬如,對風險轉移時即已存在,但卻在風險轉移之后明顯的不符合同情形,賣方應承擔責任;對于賣方違反合同義務,如違反貨物在合理時間內保持特定品質的保證,貨物在風險轉移之后不符合同,賣方應承擔責任。后一種情形,如果賣方已經把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確定在合同項下而買方在貨物的風險尚未轉移給他以前,拒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賣方就可主張貨物的風險在商業(yè)上合理的期間內由買方承擔。我國《合同法》就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轉移也有相關規(guī)定,如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方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方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同時還規(guī)定,由于買方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方應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這些實際上是一般原則下的違約例外。如果不存在違約,風險本應由一方承擔,但如果另一方存在違約,則風險即使按原來約.定本應轉移,實際也未發(fā)生轉移,而由違約方承擔。
貿易合同的特點
1、貿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
所謂協(xié)議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意見,也就是雙方就簽訂合同事項意圖表示一致這是合同的本質屬性。沒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不可能發(fā)生合同關系。對此,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基本上沒人分歧。例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為一人或數(shù)人對另一個或另數(shù)人承擔給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義務的合意”。
合意就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是雙方協(xié)議。1932年美國法學界在《合同法重述》中提出:“合同是一個允諾或者一系列允諾,法律對違反這種允諾給予救濟。”這是近幾十年來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廣泛被接受的合同要領其特點是突出了當事人的允諾。
實際上,典型的合同都是當事人雙方的事情,一方不可能憑空向另一方作出允諾。通常一方的允諾總是對另一方允諾的報答,而允諾和對允諾的報答恰恰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只有二者相互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貿易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的一種協(xié)議
貿易合同一經有效成立,當事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出口方須按約完成交貨義務,就可依法對他要求賠償?!斗▏穹ǖ洹穼Υ艘?guī)定最為典型,民法黃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締結合同的當事人間有相當?shù)姆尚Я?rdquo;。中國經濟合同法規(guī)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3、貿易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貿易合同關系是平等者之間的關系,與行政關系不同,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凌駕于對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才有條件,相互磋商自愿達成協(xié)議。所以說,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建立貿易合同關系的基礎。
4、進出口貿易合同主體具有外國因素
合同主體的營業(yè)地是確定其是否有外國因素的關鍵。凡雙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設在不同的國家,他們之間所訂立的合同就進出口貿易合同。反之,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在同一國家內,即使雙方當事人國籍不同,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仍應視為國內交易合同,因此,進出口貿易合同又可稱為跨國貿易合同。
5、貿易合同受雙方當事人所在國政策的影響和制約
因為,這類合同涉及兩個國家或不同法域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一國的對外政策或兩國政策的關系往往直接影響貿易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1987年日本東芝機械公司由于向前蘇聯(lián)出口高技術產品,違反“巴黎統(tǒng)籌委員會”的禁令。再如各國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配額制度、外匯管制制度等貿易壁壘的作法,也制約著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6、進出口貿易合同應遵循國際通行的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各國在經濟貿易的長期實踐中,約定俗成的貿易行為準則。例如國際商會編制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例》和《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國際法協(xié)會編制的《1932華沙——牛津規(guī)則》等,都是經過不斷地實踐修改、補充編纂而成的。雖然不是國際立法,對貿易當事人沒有強制的約束力,但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接受。實際上已成為國際經濟貿易的地為規(guī)范。進出口貿易合同中有關價格支付以及責任與風險轉移等方面的條款,一般須遵守或參照這些慣例。
7、法律適用問題是進出口貿易合同的另一項顯著特征
貿易合同必須依法成立,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履行中發(fā)生 糾紛必須依法解決。但貿易合同與兩個或是兩個以上國家相聯(lián)系,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不盡相同,國家之間是平等的,合同當事人也是平等的,因此與之有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也是平等的,都有被適用的可能。那么究竟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呢?
各個國家都通過國際私法、民法、商法,對外貿易法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偟脑瓌t是,首先適用雙方國家共同參加或締結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統(tǒng)一實體規(guī)范);在無統(tǒng)一實體規(guī)范可適用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在與之有聯(lián)系的國家中選擇適用于某國法來調整他們所簽訂的貿易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當依沖突規(guī)范的規(guī)定,確定適用該合同的準據(jù)法;當事人本國法律對進出口貿易合同的適用有特殊規(guī)定的,依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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