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與其他概念的區(qū)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其他概念的區(qū)別
你知道先履行抗辯權嗎?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先履行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先履行抗辯權與其他概念的區(qū)別
先履行抗辯權的主要區(qū)別
與救濟
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都是對違約的救濟(合同解除權還可因不可抗力的發(fā)生),但二者也有明顯區(qū)別。
第一,先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僅阻卻合同履行效力的發(fā)生,并不產生消滅合同的法律效果。當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后,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合同解除,則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
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徑直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當事人雙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純粹是單方行為,這種權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借助對方的行為和意思表示。
先履行抗辯權與其他概念的區(qū)別
第二,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當事人先期違約,合同法定解除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先期違約或發(fā)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沒有法定理由,當事人也可協(xié)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屬于負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如因違約發(fā)生,屬被違約人(被違約人一般屬后履行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發(fā)生,則屬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
就違約而言,因違約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則被違約人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等待對方的履行。
第三,在兩種權利可以選擇行使的場合,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節(jié)約合同成本,保證當事人的履行利益。如依照經(jīng)濟合同法第26條的規(guī)定,一方屆期未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事實上,對所有屆期未履行的合同,不能都適用解除的方法,因為解除合同未必符合被違約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往往能使被違約人履約,最終實現(xiàn)合同目的。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也可分兩步行使,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后,對方仍未履行,可再行使合同解除權,并要求違約方承擔財產責任。
與同時履行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易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混淆。在論述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有的學者在嚴格意義仁理解“同時履行”。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是指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合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
多數(shù)學者在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所稱同時履行,除包括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之外,還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但履行期均已屆至的情況。對同時履行作擴一大解釋的基礎上產生的抗辯權,稱為擴張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擴張”的基礎上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受有關立法例的影響。
《德國民法典》第320條〔契約不履行的抗辯〕中規(guī)定:因雙務契約而負擔債務者,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533條〔同時履行抗辯權〕規(guī)定: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于相對人履行債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相對人的債務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從上述規(guī)定看,同時履行抗辯權實際上可產生于兩種情況:
其一,雙方當事人負同時履行義務,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
其二,一方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而未為給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
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產生履行抗辯權,前者是最本質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后者雖被學者納入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研究范圍,但與同時履行抗辯的作用、適用規(guī)則、效果等已相去甚遠。囿于德、日兩國的規(guī)定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對同時履行作擴張解釋,則偏離了同時履行的本質意義,且概念模糊,使人難以把握要領。筆者的基本思路是將第二種情況,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的抗辯在先履行抗辯的題目下研究,將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相區(qū)分。
與不安抗辯權
既然先履行抗辯權屬于負在后履行義務一方享有的抗辯權,這就使其與不安抗辯權有了明顯區(qū)別。不安抗辯權是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享有的抗辯權,當預期的回報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時,產生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并不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期限屆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履行期屆至。
如果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期末屆至,不產生不安抗辯權,因履行期末屆至,他只能暫停履行的準備,而無從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在先一方未屆履行期,另一方無權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無產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屆履行期,履行效力尚處于凍結狀態(tài),也無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基礎。
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實體條件是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危險,使自己的交換目的不能實現(xiàn)。在對方履行期屆至以前,這種危險只是一種現(xiàn)實的危險,而不是一種現(xiàn)實。若等現(xiàn)實的危險轉化為現(xiàn)實,則已無抗辯的機會和必要了。先履行抗辯權是對方的違約已成為現(xiàn)實。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則在后履行的一無從產生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其不依約履行,則構成違約行為。
創(chuàng)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則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后履行義務者有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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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抗辯權的行駛規(guī)則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xiàn)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qū)別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規(guī)則。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xiàn),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對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后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
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jīng)]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因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
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fā)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fā)現(xiàn)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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