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訴訟時效設立的目的是什么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你對著作權訴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著作權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
著作權訴訟時效設立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nèi),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有人認為這一條司法解釋似乎實質上并沒有真正體現(xiàn)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按照民法一般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來看,自著作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著作權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nèi)不提起訴訟,則法院將不予受理;此解釋第二款卻規(guī)定侵權行為于起訴時仍在繼續(xù)的,在著作權保護期內(nèi)(50年)法院應作出判決,甚至規(guī)定了侵權損害賠償?shù)挠嬎?a href='http://www.yishupeixun.net/way/' target='_blank'>方法。
對這個問題,我的觀點是這樣的,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持法律秩序之穩(wěn)定,使權利狀態(tài)明確,以保護交易安全。
著作權法是一個國際性較強的法律部門,依國際通例,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公民著作權的保護期間為其終生及死后50年,不受保護的權利則不能稱之為權利,因此這可以視為《民法通則》關于權利保護期間一般規(guī)定之外的特殊規(guī)定,適用上,特殊法優(yōu)于普通法。
但需注意的是,這里用的是“保護期間”而非“訴訟時效”。因此,在這兩者之間,需要在司法適用的時候予以調和,于是就有了這樣的解釋。
我們看侵犯著作權的一般賠償規(guī)定(訴訟時效內(nèi)的),依據(jù)《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而看《解釋》的規(guī)定,超過2年訴訟時效的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是以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來計算。所以,該解釋在承認了50年權利保護期間內(nèi)的訴權的同時,在賠償計算上對超過訴訟時效的求償額度進行了限制。應該說仍是較好地體現(xiàn)了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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