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主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信用證主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對于信用證的各個主要當事人之間,具有明確的法律關系。接下來為你詳細介紹信用證主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內(nèi)容。
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信用證當事人
信用證的當事人會因具體交易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增減,但一般來說信用證的流轉(zhuǎn)會涉及下列主要當事人:
(1)開證行,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為其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通常是買方所在地的銀行。
(2)通知行,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負責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的銀行,通常為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一般與開證行有業(yè)務往來的關系。
(3)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quán)享有信用證權(quán)益的人,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
(4)指定行,指信用證中指定的、信用證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如信用證可在任何一家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規(guī)定在指定銀行兌用的信用證,同時也可以在開證行兌用。指定行一般為賣方所在地的銀行。指定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外的另一家銀行。
(5)議付行,指對相符交單通過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而購買匯票或單據(jù)的指定行。議付行通過購買匯票或單據(jù),使自己成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享用信用證利益。
(6)保兌行,指根據(jù)開證行的授權(quán)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保兌指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相對于受益人,保兌行相當于開證行;相對于開證行,保兌行是保證人,開證行是被保證人。與開證行、通知行和指定行不同,議付行或保兌行只有在信用證規(guī)定使用議付信用證或保兌信用證時才存在。
開證申請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國際貿(mào)易中,開證申請人通常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在實際業(yè)務中,也有買方之外的第三人替買方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情形。這時申請人是該第三人,而非買方。申請人申請開證時,一般需向開證行提供押金或其他擔保。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受開證申請書的調(diào)整。
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信用證關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信用證關系,指基于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而產(chǎn)生的關系,包括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開證行與通知行之間的關系、開證行與指定行之間的關系、指定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保兌行與開證行的關系、保兌行與受益人的關系等。廣義信用證關系,除上述關系外,還包括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當事人之間具有不同的法律關系,其權(quán)利義務受不同的協(xié)議調(diào)整。在中國,中國開證行與受益人、指定行之間的關系按涉外關系處理,中國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按國內(nèi)信貸關系處理。
就其運作原理來說,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位于申請人所在國的開證行借助位于受益人所在國的其他銀行向受益人付款。受益人或者直接向其所在地的指定行交單并接受付款,或者通過其所在地的銀行向開證行交單并接受付款。無論哪種情況,開證行都是最終付款責任人。如果其他銀行依據(jù)信用證向受益人付款,則開證行需要向這些銀行償付已付款項。由于其他銀行所起的作用不同,由此引起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也不同。
(一)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
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開證申請人即為國際貿(mào)易合同的買方,受益人即為賣方,雙方訂立的合同中約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則買方應依合同的規(guī)定開立信用證,賣方則應依合同發(fā)貨并提供約定的單據(jù)。開證行是對受益人承擔付款義務的銀行。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開證行償付指定行的責任,獨立于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責任。開證行一般是申請人所在地的銀行或其開戶行。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受開證申請書的調(diào)整,開證行與受益人的關系受信用證調(diào)整。
(二)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
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是以開證申請書及其他文件確定的委托合同關系。在此合同關系中,開證行的主要義務是依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并謹慎地審核一切單據(jù),確定單據(jù)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則應繳納開證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繳納開證費用并付款贖單。
(三)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
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受信用證的調(diào)整,在開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的情況下,則當信用證送達受益人時,在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即形成了對雙方有約束力的獨立合同。受益人是信用證中指定的接受信用證并有權(quán)享用信用證利益的人。一般是買賣合同中的賣方。在可轉(zhuǎn)讓信用證的情況下,除直接賣方外,還包括貨物的實際供應商(第二受益人)。
(四)通知行與開證行之間
通知行與開證行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通知行接受開證行的委托,代理開證行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并由開證行支付傭金給通知行。
(五)通知行與受益人之間
通知行與受益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是因其對開證行負有義務,不是因為通知行與受益人之間有合同關系而對受益人負有此項義務。此點在UCP500號中也有反映,依第7條規(guī)定,信用證可經(jīng)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無須承擔責任。但鑒于國際貿(mào)易中偽造信用證的問題,該條又規(guī)定,如通知行決定通知信用證,則應合理謹慎地審核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信用證有效期同最晚裝運期的關系
1、裝運期或最遲裝運期:即賣方將全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期限或最遲日期。(提單的出單日期即開船日不得遲于信用證上規(guī)定的有效期,若未規(guī)定有效期日期,則裝運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
2、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證有效期。(承運人即賣方在向銀行提交單據(jù)時,不得遲于此日期,因此承運人應在此日期之前將提單交到賣方手中,以便其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
3、交單期:即運輸單據(jù)出單日期后必須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提交單據(jù)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特定期限。(信用證中如有規(guī)定,必須在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nèi)交單;如沒有規(guī)定,則最遲于運輸單據(jù)日期21天內(nèi)交單;但兩種情況下,單據(jù)還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提交)
4、雙到期:信用證規(guī)定的最遲裝運期和議付到期日為同一天,或未規(guī)定裝運期限,實踐上稱之為雙到期(原則上信用證的到期日與最遲裝運期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承運人有時間辦理制單、交單、議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現(xiàn)雙到期情況,承運人應注意在信用證到期日前提早幾天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給承運人,以便有足夠的時間制備各種單據(jù)、交單和辦理議付等手續(xù)。)
信用證主要當事人的權(quán)利和責任
1、開證申請人的權(quán)利和責任:(1)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申請開證;(2)合理指示開證;(3)提供開證擔保;(4)支付開證與修改的有關費用;(5)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2、開證行的權(quán)利:(1)收取手續(xù)費和押金;(2)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jù);(3)付款后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4)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
3、責任開證行的責任:(1)遵照開證申請人指示開立和修改信用證;(2)合理、小心地審核單據(jù);(3)承擔第一行、獨立的付款責任。
4、受益人的權(quán)利和責任:(1)審核信用證條款;(2)及時提交正確、完整的單據(jù);(3)要求開證行承付。
5、通知行的權(quán)利和責任:作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代理責任僅限于將來證和之后的修改(如有)通知信用證受益人,且證明其真實性并及時澄清疑點。當然,它有權(quán)不接受開證行的指定,但必須無延遲地告知開證行。
6、議付行的權(quán)利和責任議付行的權(quán)利:(1)可議付也可不議付;(2)議付后可處理(貨運)單據(jù);(3)議付后開證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墊款。
7、議付行的責任:(1)嚴格審單;(2)墊付或貼現(xiàn)跟單匯票;(3)背批信用證。
8、保兌行的權(quán)利和責任:
(1)保兌行有權(quán)對信用證修改部分不保兌,若不同意保兌,必須趕快將此情況通知開證行或受益人;如果保兌行同意修改內(nèi)容,則自通知修改書之時起對信用證負有不可撤銷的義務。
(2)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保兌行的付款責任與開證行完全一樣,都是第一性付款人。
(3)保兌行有權(quán)拒收有不符點的單據(jù),但必須明白無誤地向受益人聲明這一態(tài)度。
9、付款行的權(quán)利和責任:付款行一經(jīng)接受開證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審單付款責任就與開證行一樣,也屬于“終局性”的,如發(fā)現(xiàn)不符點應立即拒付。一旦驗單付款,就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無追索權(quán),只能向開證行索償。
10、償付行的權(quán)利和責任:(1)如果開證行沒有存款或存款不足,又無透支協(xié)議,則償付行有權(quán)拒付。
(2)償付費用一般由開證行承擔,如果是由另一方負責,償付行一般直接從償付款項中扣除。(3)償付行不接受單據(jù),不審核單據(jù),不與受益人發(fā)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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