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檢舉報的方法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簡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察院、最高檢、高檢院或高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法律監(jiān)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對全國人大及其會負責,必須向全國人大做年度工作報告。你對最高檢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最高檢的相關法律知識。
向最高檢舉報的方法
什么事情才可以舉報?
四類犯罪可以向檢察院舉報
1、涉嫌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如何舉報?
要“按級別”舉報。
舉報線索一般由被舉報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檢察院管轄。
1、縣處級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省級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2、其中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
3、廳局級以上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
可以不實名舉報嗎?
鼓勵實名舉報,會采取保密措施。
檢察院鼓勵群眾依法實名舉報。對于實名舉報,檢察院強調會“優(yōu)先辦理、件件答復”。新規(guī)說,實名舉報應當逐件答復。除聯(lián)絡方式不詳無法聯(lián)絡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復舉報人。
采用走訪形式舉報的,應當當場答復是否受理;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接待舉報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內答復。
檢察院對舉報的保密措施。比如:通過密封機要袋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個人信息;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線索原件或者復印件,除偵查工作需要外,嚴禁對匿名舉報線索材料進行筆跡鑒定等等。
有多少獎勵?
依對案件的貢獻而定,最高可達五十萬
對于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批準,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
對于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舉報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舉報獎勵可以由依法確定的繼承人或者監(jiān)護人取得。
被舉報不實,名譽如何挽救?
舉報失實檢察院要澄清。
如果經查證舉報失實,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因舉報失實影響被舉報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的,同時,被舉報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被舉報人雖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檢察院認為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征得被舉報人同意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檢察院要澄清。
新規(guī)對澄清的期限、地點都進行了規(guī)定。比如,可在被舉報人單位、居住地所在社區(qū)或者其他地點??梢韵虮慌e報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在一定范圍內召開澄清通報會,或者被舉報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相關閱讀:
最高檢的職責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2]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jiān)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刑罰的活動和監(jiān)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huán)節(jié)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并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guī)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規(guī)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guī)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xié)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不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xié)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tǒng)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guī)劃和指導檢察系統(tǒng)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guī)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xié)助;審批與港、澳、臺地區(qū)間的個案協(xié)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干部和直屬事業(yè)單位的領導干部;審批院直屬事業(yè)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看過“向最高檢舉報的方法是什么”的人還看了:
4.安全工作會議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