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沒收財產有哪些注意事項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于罰金,是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你對沒收財產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沒收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執(zhí)行沒收財產的注意事項
一、對沒收所得償還債務的注意事項
《刑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在這里要注意:
1、在審判實務中首先是要界定犯罪分子在其財產被沒收之前是否所負了此債務,如果在沒收之前就已經形成的債務,法官就應當給予充分考慮,否則債務就不在考慮之列。
2、合法的債務,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審理中應該重點審查的一個關健環(huán)節(jié),看債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債務是否有不合法的,比如:賭博所產生的債務是不合法的,應不予償還。
3、被告人所負債務應當在沒收財產數額之內予以償還,若同時有多個債務經債權人請求又不足以償還的,有特殊情況,如依法抵押、擔保的,按民法的理論,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優(yōu)先進行償還,否則應當按比例進行償還,這更為公正、合理。
4、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請求的期限刑法中未有明文規(guī)定,但根據民法的理論,當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滿二年的法院予以支持,否則不予以償還。
二、被告人庭前預繳罰金的注意事項
司法實踐中,對庭前預繳罰金的做法盡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但有利于法院判后,被告人所判處的罰金能夠即時交納到位。因此,各地各級法院通常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要想解決此類問題,規(guī)范庭前預繳罰金的具體行為。
1、對被告人或者其家屬,法官要用法理去解釋判處其財產刑的現代刑罰理念,讓被告人或者其家屬真正了解我國最新的刑事政策;并要求被告人或者其家屬向審判機關申報財產,及時讓法官了解其家庭財產狀況,使得法官在量刑時充分考慮被告人家庭財產的具體情況,正確地適用財產刑,根據被告人預繳罰金的表現,從而可以得到審判機關的從輕處罰。
2、對庭前預繳罰金的被告人或者其家屬要積極引導,主動讓他們認識到積極繳納罰金是一種悔罪表現,在主刑上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鼓勵其積極主動自愿繳納罰金,以達到財產刑中的罰金能夠及時繳納,不至于法院有“空判”的現象產生,同時這也需要家屬的積極配合。
3、對被告人自愿足額繳納罰金,接受法院審判的,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在審判中要在主刑上體現寬大處理政策,這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財產刑的減輕處罰標準
1、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根據《刑法》第三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一規(guī)定,就是通常所說的罪行法定原則。具體說,對于犯罪的處罰,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量刑標準,輕罪輕判,重罪重判。
由此可見,對于被告人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其財產刑是否也應當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只要刑法針對某個罪名的規(guī)定設置了財產刑,財產刑就屬于該罪的法定刑范疇,因此,主刑和財產刑也同樣適用減輕處罰,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2、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根據犯罪情節(jié)的輕重,考慮到主刑和財產刑的刑罰量刑變化,同時也反映了刑罰的輕重程度。
由此可見,減輕處罰不僅包含主刑刑罰量的減少,同樣包含財產刑刑罰量的減少,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四、財產刑的執(zhí)行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對罰金的繳納和沒收財產都有明確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
由此,財產刑的執(zhí)行就是將生效刑事判決書中財產刑部分的的犯罪分子應交納的罰金、被沒收的財產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或者賠償有關單位、個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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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對象
1.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適用沒收財產刑的首要對象。
本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規(guī)定有法定刑的條文為工衛(wèi)條,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這些條文所處犯罪均可并處沒收財產。之所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均可并處沒收財產刑,主要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最嚴重的一類犯罪,僅處主刑,不足以體現對它與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異。
而附加沒收財產刑,則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對它比處普通犯罪更為嚴厲的懲罰,同時也剝奪了其犯罪的物質條件。
2.經濟犯罪及貪利性的犯罪是沒收財產刑的重要對象。
本法分則規(guī)定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的這類犯罪如:情節(jié)嚴重的走私、偽造票證、偽造假幣或運輸假幣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搶劫、貪污等侵犯財產罪;引誘、容留婦女賣淫,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等。
對這些犯罪分子適用沒收財產,既是對貪財圖利的犯罪給以應有的懲罰,也是對他們繼續(xù)進行犯罪活動的物質條件予以必要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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