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管轄原則是什么
你對刑事訴訟管轄有多少了解?刑事訴訟管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上的分工,即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以及審判機關內(nèi)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以及偵查機關內(nèi)部的職能分工稱為立案管轄,審判機關內(nèi)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稱為審判管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刑事訴訟管轄的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管轄原則
一、劃分刑事訴訟管轄所依據(jù)的主要原則有:
(一)有利于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zhì)量,實現(xiàn)《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二)合理分工,充分發(fā)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便于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活動;
(四)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
二、刑事訴訟管轄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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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诳赡芘刑師o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弁鈬朔缸锏男淌掳讣?。
(3)中院管轄的例外規(guī)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在法條上體現(xiàn)的略顯復雜,因此筆者在此作一簡單歸納:
?、偕霞壢嗣穹ㄔ涸诒匾臅r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對于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谝蝗朔笖?shù)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廴嗣駲z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芑鶎尤嗣穹ㄔ赫J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鶎尤嗣穹ㄔ航拥缴霞壢嗣穹ㄔ和庖扑蜎Q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地域管轄
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以及銷贓地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chǎn)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chǎn)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的原則是以“更為適宜”為前提的,要視具體案情來定,由于標準模糊,不是司法考試的重點。這個原則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地區(qū)管轄所作的一項輔助性的規(guī)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
(三)管轄不明的處理
1、管轄不明的情況分為兩種:
管轄客觀不明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nèi)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各級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有權以指定的方式改變管轄權,但是不得改變案件的級別管轄。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同樣分為兩種情況討論:
對于公訴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自訴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各種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我國現(xiàn)在只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兩個專門法院。
1、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
現(xiàn)役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qū)犯罪;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xù)后犯罪的;
(3)現(xiàn)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nèi)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nèi)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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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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