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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賠償管理制度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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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做好公物賠償工作,避免公物被隨意損壞偷盜,需要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學習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公物賠償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物賠償管理制度篇一

  一、各教學班的桌凳要造冊登記,班主任要經(jīng)常對學生,進行愛護公物教育,損壞公物要責令損壞者折價賠償,情節(jié)嚴重者,除對公物賠償外,還要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后勤主管要每月檢查一次,對愛護公物的班級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公物賠償制度_學校公物賠償制度

  二、各班門、窗玻璃、黑板要加強管理。刮風下雨或放學都要認真檢查,將門窗關好,放學后一定將照明燈關好,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由本班賠償后再由學校進行維修。班主任更換要有公物交接手續(xù)。

  三、單身職工及家屬所用學校財產(chǎn),床椅、辦公桌等公物要造冊登記,要認真保管使用,不得損壞,不需要及時歸還后勤,后勤要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損壞、丟失,亂扔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各辦公室及全校各部門的公物都要登記造冊,各辦公室負責人都要愛護使用,每年要登記檢查一次。所用公物不得隨意亂抄亂扔,不需用時要及時交回后勤,使用時向后勤領取,每學期后勤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丟失亂扔亂抄者,要追究責任。公物賠償制度_學校公物賠償制度

  五、借用公物要登記,私人長期借用財產(chǎn)要有借條,經(jīng)后勤主管或校長簽字后,方可借用。如有丟失或長期不還者,要照價賠償。

  六、各室的財產(chǎn)(班級、音、體、美、自然、電腦),責任到班主任、音、體、美、自然、電腦任課教師。要教育學生愛護公物,不損壞公物。財產(chǎn)損壞丟失,要及時報告后勤、校長,追查相關人員責任。

  公物賠償管理制度篇二

  一、公物損失賠償?shù)姆秶?/p>

  1、學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設施、供電設施、通訊設施、衛(wèi)生、體育、娛樂等設施。

  2、學校分配到各班級、處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學、辦公、學習、生活用品等。

  3、學校分配給個人使用及個人借用的儀器、圖書等一切公物。

  4、學生上課、實驗、活動使用的儀器、圖書、課桌凳等公共設施。

  二、責任劃分

  1、物資丟失:個人使用或個人借用的公物,如發(fā)生丟失,使用人或借用人為該公物賠償人。部門使用的物資如發(fā)生丟失,由部門負責人負責查清,造成丟失事故者為該公物賠償人;如查不出,則該部門負責人為該公物的賠償人。

  凡屬保管人員造成丟失的,保管人員為該公物賠償人;凡屬在節(jié)假日、晚間或其它休息時間因失盜丟失的學校物資,門衛(wèi)及值班人員負主要責任。

  2、物資損壞:公物,凡屬使用不當,保管不善,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故意造成物資損壞的,按責任進行賠償。凡屬正常自然老化破損的,不在賠償范圍。

  3、教職工及其家屬造成學校物資丟失或損壞,教職工本人為物資賠償責任人。在校學生造成學校物資丟失或損壞,學生監(jiān)護人為物資賠償責任人。社會人員造成學校物資損壞,其本人為物資賠償責任人。

  三、賠償標準

  1、丟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場購買到的,按原價賠償;在本地市場難以買到的,在原價基礎上加價賠償。

  2、損壞的物品,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賠償。

  (1)損壞的物品屬學校認定的修舊利廢的公物,可參照原價折價賠償。

  (2)無意造成物品損壞的,或因正常工作、學習、勞動造成物品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3)因非正常工作、學習、娛樂造成物品損壞的,可在原價的基礎上加價賠償。

  四、損失物品原價的確定

  1、圖書按損失時的價格或比著同類圖書價格確定。

  2、其它物品

  (1)凡學校有價格記錄的物品,按記錄價格確定。

  (2)學校沒有價格記錄的物品,按損壞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3)既無記錄價格,又無市場價格的物品,可以比照同類物品由總務處定價。

  公物賠償管理制度篇三

  學校公物是學校辦學的重要物質(zhì)基礎, 是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和師生工作的重要條件。為了給教育、教學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使公物在學校工作中發(fā)揮它最大效益, 同時為了保護學校的財產(chǎn)不受損失,在全校形成“愛護公物光榮,損壞公物可恥”的風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物損失賠償?shù)姆秶?/p>

  1.學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設施、供電設施、通訊設施、衛(wèi)生、體育、娛樂等設施。

  2.學校分配到各班級、處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學、辦公、學習、生活用品等。

  3.學校分配給個人使用的筆記本電腦及個人借用的儀器、圖書等一切公物。

  4.學生上課、實驗、活動使用的儀器、圖書、課桌凳等公共設施。

  以上四款所列物資,如發(fā)生非自然性損壞或丟失,皆由損壞、丟失者或物資保管責任人予以賠償。

  二、責任劃分

  1.物資丟失:個人使用或個人借用的公物,如發(fā)生丟失,使用人或借用人為該公物賠償人。部門使用的物資如發(fā)生丟失,由部門負責人負責查清原因,造成丟失事故者為該公物賠償人;如查不出造成丟失事故的責任者,則該部門負責人為該公物的賠償人。

  屬學校保管儲存的物資,如發(fā)生丟失事故,由學校總務主任報學校校長,并同物資保管員及有關責任人負責偵察,凡屬保管人員造成丟失的,保管人員為該公物賠償人;凡屬在節(jié)假日、晚間或其它休息時間因失盜丟失的學校物資,門衛(wèi)及值班人員負主要責任。

  2.物資損壞:一切公物,凡屬正常自然老化破損的,不在賠償范圍。凡屬使用不當,保管不善,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故意造成物資損壞的,皆按上述物資丟失之規(guī)定,劃分責任進行賠償。

  3.教職工及其家屬、子女造成學校物資丟失或損壞,教職工本人為物資賠償責任人。在校學生造成學校物資丟失或損壞,學生監(jiān)護人為物資賠償責任人。社會人員造成學校物資損壞,其本人為物資賠償責任人。

  三、賠償標準

  1.丟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場購買到的,按原價賠償;在本地市場難以買到的,在原價基礎上加價賠償。

  2.損壞的物品,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賠償。

  (1)損壞的物品屬學校認定的修舊利廢的公物,可參照原價折價賠償。

  (2)無意造成物品損壞的,或因正常工作、學習、勞動造成物品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3)因非正常工作、學習、娛樂造成物品損壞的,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物品損壞的,或未經(jīng)物資保管人或物資使用人同意,私自動用而造成物資損壞的及故意損壞學校物資的,可在原價的基礎上加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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