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家婚姻法新規(guī)定
結婚是每個人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那么關于婚姻法又有哪些新規(guī)定呢?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給大家介紹2017國家婚姻法新規(guī)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國家婚姻法新規(guī)定
一、婚前一方有房產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在房產證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視為贈與,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婚前房產在結婚時沒有添加另一方名字,若遇到拆遷情況,處理規(guī)則:
屬于婚前財產,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權益。
(房屋拆遷后所有權人所分配的房產若同意添加另一方名字,視為贈與登記雙方名字后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法條: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你爹媽給你買的就是你的。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兩邊爹媽都出錢買的,不論記在誰的名下都是按出資份額共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最高法發(fā)布案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凈身出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14批5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該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fā),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有利于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新婚姻法離婚條件中不許離婚的情形
► 不許離婚的情形一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從保護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慮,法律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在此期間,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在此限。
► 不許離婚的情形二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有些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第一次起訴時,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或動員原告撤訴,此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此期間雙方可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 不許離婚的情形三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歷來都對軍婚實施特殊保護,這么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軍隊穩(wěn)定,消除軍人的后顧之憂,增強部隊戰(zhàn)斗力。有的人可能認為,這種規(guī)定是不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呢?婚姻自由的確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yè)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
對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得經過軍人同意,否則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對此,相關司法解釋也做了一些具體的規(guī)定。
但我們注意到,《婚姻法》同時還規(guī)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指的是什么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軍人是不是同意離婚,法院均可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 不許離婚的情形四
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guī)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榍半[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yī)療、監(jiān)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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