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住房公積金新規(guī)定是怎么樣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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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的;
(八)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戶口地就業(yè)且離開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fā)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guī)定的特殊病癥(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辦法
根據《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辦法》(溫公積金〔2010〕108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 單位職工調出的,應當自職工調出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調出)登記:
(一)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
(二)溫州市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表;
(三)職工身份證明。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調出)登記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調出行政區(qū)域的,還需提供調動證明材料及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確認單。管理機構在結清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后,將住房公積金本息轉入調入地的管理機構為職工設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同城轉移辦理流程: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提供上述資料(表格需調出單位蓋章)瑞安分中心審核辦理同城轉移手續(xù)。
異地轉移辦理流程:職工本人先在調入單位建立公積金賬戶攜帶上述資料(表格需調出單位蓋章)和調入地出具的開戶確認函瑞安分中心審核辦理異地轉賬或電匯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yè)單位;
2、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港澳臺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注:并不是每個社區(qū)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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