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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屆高考可以戴手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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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考考場上,哪些物品可以帶哪些不能帶呢?哪些行為不能在考場上做呢?從近日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發(fā)布的通知中我們可以看出一二!小編整理了2020屆高考可以戴手表嗎?,歡迎借鑒參考。

2020屆高考可以戴手表嗎?

  2020屆高考可以戴手表嗎?

  具體通知

  你好:

  為維護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公平、公正,嚴肅考試紀律,全省每個考場安裝電子監(jiān)控設備,為每個考場配備電子掛鐘,考生不準佩戴手表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以考點信號為準。請你認真閱讀下面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和《考場規(guī)則》后,方可打印《2020年高考準考證》。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教育部第33號令)(摘要)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考場規(guī)則

  一、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考點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必要檢查。

  三、考場配置電子掛鐘,考生不準佩戴手表。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黑字跡的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刮紙刀等物品進入考場。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粘貼條形碼等。凡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應立即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六、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七、開考15分鐘后(外語科目開考前15分鐘)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在答題卡上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qū)域內答題,寫在試卷(題簽)、草稿紙上或答題卡上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qū)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準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九、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在監(jiān)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十一、如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違規(guī)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

  我已閱讀《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摘要)和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考場規(guī)則》,保證遵守。如有違反,我接受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相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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