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
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轉讓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那么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歡迎參考閱讀。
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一
(2013)靖民一初字第151號
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彩旦,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東筍路23號。
被告趙忠作,。
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趙忠作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瑞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英鈺擔任記錄。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彩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忠作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趙忠作于2011年1月23日喬遷新居,在壯錦大酒店擺宴席38臺,共計人民幣13248元。經酒店的工作人員多次催收結賬,但被告總采取無理由的推諉,形成欠款近兩年一分未還。原告無奈之下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還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營業(yè)執(zhí)照、機構代碼、證明,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身份情況;2、酒水單、菜單,證實被告欠款的事實。
被告趙忠作沒有答辯,也未提供任何證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趙忠作于2011年1月23日喬遷新居,在壯錦大酒店擺宴席38臺,共計人民幣13248元。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還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到原告經營的酒店擺宴席,原、被告之間形成了餐飲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在原告處設宴席38臺的餐飲服務費共計人民幣13248元,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應當履行支付原告餐飲服務費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分段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忠作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
一審訴訟期間的舉證、質證和抗辯的權利,視為對原告所起訴事實的默認,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忠作支付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餐飲服務費人民幣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86元,由被告趙忠作負擔。
上述款項,限義務人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5101012001397,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百色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黃瑞娟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英鈺
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二
原告上海XX物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周浦鎮(zhèn)新馬路平板玻璃廠對面。
法定代表人康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女。
被告李x,男。
原告上海XX物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李x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XX物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XX物業(y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自2002年10月起對被告居住的小區(qū)實施物業(yè)管理。被告在該小區(qū)房屋的住房面積為XX平方米,物業(yè)管理費收費標準2002年10月至2008年12月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人民幣,下同),2009年1月至今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被告自2002年10月起未交納物業(yè)管理費。故要求被告支付自2002年10月起至2010年12月止的物業(yè)管理費3,389元,并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4,158元。
被告李x辯稱,其未交納物業(yè)管理費是由于其房屋多次有漏水現象發(fā)生,多次向原告反映,但原告未幫其解決問題,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x系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周浦鎮(zhèn)果園一村12-2號501室房屋的業(yè)主,該房屋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原告于2002年9月28日與被告居住小區(qū)的房屋開發(fā)商簽
訂了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于2006年11月8日、2008年12月22日又分別簽訂了物業(yè)服務合同。上述三份合同約定由原告自2002年10月起對被告所在小區(qū)進行物業(yè)管理,小區(qū)物業(yè)服務收費標準2002年10月至2008年12月為0.35元/月/平方米,2009年1月至今為0.40元/月/平方米。合同約定,物業(yè)管理費按月交納,業(yè)主應在每月底履行交納義務。2002年10月起,被告未按約交納物業(yè)管理費。2011年3月28日,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交納自2002年10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拖欠的物業(yè)管理費3,389元,并支付滯納金4,158元。